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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还是碰瓷? 比特智能又依法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7-08-08 20:23  来源:挖贝网 本篇文章有字,看完大约需要 分钟的时间

来源:挖贝网

“ 8月3日,中讯公司诉比特智能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商标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方比特智能败诉。比特智能不服判决,决定依法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本月4日,山东比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比特智能,证券代码:870869.OC)发布涉及诉讼公告:

由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无锡中院)于2016年4月5日受理的,原告方江苏中讯数码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讯公司)因2008年比特智能起诉中讯公司商标侵权一案,而反诉被告方比特智能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案。

该案一审判决被告方比特智能败诉。比特智能须在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以内在《法制日报》上刊登消除影响声明,并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中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0万元。驳回中讯公司的“赔偿612万元和合理支出10万元”的诉求中除100万元判决赔偿额之外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用由两家公司按比例分担。

比特智能对判决结果不服,公司决定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同行成冤家,2008年比特智能诉中讯

比特智能位于山东省日照市,已有近30年历史,是一家集自主设计、研发生产和销售于一体的,提供酒店客房通信、信息化和智能化产品及综合解决方案的生产服务商。该公司主营业务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就是向全球酒店业提供用于酒店客房的电话机系统。该公司自2017年3月17日起,在新三板挂牌交易。

中讯公司是美国美爵信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爵信达)“TELEMATRIX”品牌的酒店电话机在中国的代工生产商。可以说中讯公司、美爵信达与比特智能是不折不扣的同行。俗话说:同行是冤家。在同一个细分行业里竞争的对手,各种现实利益纠葛在一起,难免产生激烈的冲突。如果一方的商标已经被另一方提前注册,那么一场法律纠纷就不可避免。

2008年3月,比特智能的前身“比特有限”向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日照中院)提起诉讼,主张其自身拥有“TELEMATRIX”商标在中国大陆的商标专用权,认为中讯公司宣传、生产、销售标示“TELEMATRIX”商标的酒店用电话机构成了商标侵权,要求中讯公司停止侵权,并且赔偿经济损失。

同年8月,比特有限向工商管理部门投诉,要求对中讯公司的侵权行为进行查处。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该案于2008年11月移送至无锡中院审理。最终,2009年11月,比特有限公司以“需要新证据”为理由,向无锡中院申请撤销该案,并且获得准许。

TELEMATRIX商标

专用权的归属是该轮纠纷的关键

从2008年比特有限起诉中讯公司一案可以推理出以下结论:

当时比特有限确实握有“TELEMATRIX”品牌在国内的商标权(第4359350号TELEMATRIX商标)。

虽然美商美爵信达在全球市场长期使用“TELEMATRIX”品牌商标,但是它和它的代工厂商中讯公司当时却并不具有该商标在中国大陆范围内的商标专用权。

如果当时比特有限正在使用“TELEMATRIX”品牌商标在境内设计、生产并且销售相关通信产品,那么这场争议就提前到2009年结束了。

但是,从事件的后续走向来看,比特有限注册“TELEMATRIX”商标,更多是类似于商标布局的市场策略。其本身或许并未实际使用该商标进行商务活动,由此下面的故事才顺理成章……

在比特有限于2009年11月撤诉之后,2010年美爵信达公司向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提出商标争议,请求撤销比特有限(比特智能的前身)所拥有的第4359350号TELEMATRIX商标。商评委在2013年7月出具【2013】第23303号争议裁定书,支持了美爵信达公司的请求,撤消了比特有限原先拥有的“TELEMATRIX”商标专用权。

在商评委裁定结果的支持下,中讯公司认为:比特智能第4359350号TELEMATRIX商标专用权自始不存在。其对海外知名品牌商标的抢注,是一种类似“碰瓷”的市场策略。由此推论,之前2008年的诉讼行为就已经构成恶意诉讼,破坏了公司在行业内的声誉,使得中讯公司失去了巨大的商机并造成了巨额经济损失。   

因此,中讯公司向无锡中院反诉比特智能的恶意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希望得到经济赔偿,并且澄清负面影响。经无锡中院一审判决,满足了中讯公司的部分诉讼请求。

重法律条文?还是重事实依据?

风波依旧难平息

从比特智能援引相关法律专业人士的视角来看:

一方面,虽然公司的“TELEMATRIX”商标专用权最终遭到商评委撤销,但是一则在商标权撤销之前,涉案商标依然有效,并不能表明比特智能在商标有效期内提起的商标侵权诉讼是恶意诉讼,因为不存在法律定义的恶意诉讼的任何要件;再则商标被宣告无效之后,对此前包括相关诉讼在内的行为一般不具有可回溯性的法律效力。

另一方面,2008年起诉的侵权案,比特智能是基于当时已经拥有的稳定的商标有效状态向中讯公司提起诉讼,并且在诉讼过程中,并未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比如:将涉案侵权产品全部冻结等)措施,不具有主观恶意,因此也并未因此给中讯公司造成任何损失。中讯公司的赔偿请求属于莫须有。

但是从中讯公司的角度来看:

比特智能事实上确实是抢注了“TELEMATRIX”商标,并且分别通过2008年的诉讼以及向工商管理部门投诉,对自身的业务开展产生了严重的影响,也确实造成了经济损失。因此商评委的撤销商标专用权的裁定一落地,中讯公司就打起了反诉比特智能寻求赔偿的主意。从整个事件的前因后果来看,也无可厚非。无锡中院的一审判决满足了中讯公司的部分诉求,或许也正是基于事实和公平原则的基础上,对中讯公司曾经蒙受的损失作出了一定的补偿。

此外,美商美爵信达在中国的另一家代工厂商——日照立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德电子),因为几乎完全相同的原因,在2015年把比特智能告到日照中院。从立德电子反诉的背景来看,相比中讯公司反诉更为有利的是:

比特智能起诉立德电子的时间,是在2010年美爵信达向商评委提出商标争议案之后,也就是商标专用权的稳定性在事实上已经产生争议的情况下。但是无论日照中院的一审结果,还是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都以立德电子惨遭败诉而告终。有此前车之鉴,比特智能就更不可能放弃上诉。

这场维权与“碰瓷”的争议,还需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来给一个了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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