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大象股份(833738)公告,公司于8月31日收到了全国股转公司《关于对大象广告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决定指出,公司存在对赌协议未披露、未决诉讼未披露事项。
自2011年8月至2015年10月16日挂牌之前,大象股份先后进行了四次增资,这四次增资过程中均涉及对赌条款,因触发现金补偿或股份回购条款,光大资本投资有限公司等4家机构先后提出现金补偿或股份回购要求。增资协议中对赌事项未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存在信息披露不完整。
报告期内,泰德鑫起诉大象股份及其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陈德宏,要求判令陈德宏向其支付现金补偿款人民币2783.61万元,要求判令陈德宏以人民币5556.16万元的款项现金回购其持有的大象股份的6.23%的股权,并要求判令大象股份承担连带责任。诉讼金额合计占最近一期(申报报告期末)经审计净资产超过20%。以上事项未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存在信息披露不完整。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6.1条的规定,全国股转公司做出以下决定:对公司采取要求提交书面承诺的自律监管措施。对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陈万科采取要求提交书面承诺的自律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