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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硒香及董事长因重大信息披露不及时等遭监管

2017-09-07 10:43  来源:新三板在线 本篇文章有字,看完大约需要 分钟的时间

来源:新三板在线

  9月6日,富硒香(838521)及相关责任主体因重大信息披露不及时、重大诉讼披露不及时等事项遭股转系统自律监管。

  具体看来,富硒香的银行借款余额共计3,960万元,其中多笔借款逾期,累计未偿还金额达到3,360万元,上述重大信息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第4条、第46条的规定。

  2017年公司发生多起由于借贷及担保产生的重大诉讼事项,涉及的9起诉讼中6起涉案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0%,上述事项均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信息披露细则》第37条的规定。此外,2017年1月31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何永康向董事会提交辞职报告,辞去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职务,上述事项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信息披露细则》第46条的规定。值得一提的是,富硒香为安徽裕丰粮油集团有限公司的4笔借款提供担保,担保金额共计880万元,其中包括挂牌前的1笔公司为其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380万元,上述事项均未及时履行内部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4.1.2条、《信息披露细则》第46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第35条的规定。

  董事长兼总经理黄鹤春为公司贷款提供4笔担保,担保金额共计1,500万元,其中包括挂牌前黄鹤春为公司贷款提供3笔担保,担保金额1,400万元,上述事项均未及时履行内部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信息披露细则》第35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第34条的规定。

  对于以上违规行为,董事长、总经理和信息披露负责人黄鹤春负有责任。其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其行为违反了《业务规则》第1.5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6.1条的规定,股转公司对富硒香及董事长、总经理兼信息披露负责人黄鹤春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新三板在线获悉,富硒香于2016年9月12日挂牌新三板,主营稻米、小麦等粮食的收购、加工与销售;副产品精深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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