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贝龙(430644)9月19日称,公司正涉司法诉讼案。具体原因为,2011年12月19日,吴昊将紫贝龙公司的3%股份出售,获得股权转让款540万元,其中270万元借给公司无偿使用。当时,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代甫和时任总经理张贤强代表公司与其签订了《借款协议》,协议约定借款无偿使用至2014年10月1日。之后,按照10%计息至2015年10月1日,不按时支付的,按照延期每天千分之一的比例支付违约金。但是协议到期后,公司却违约拒不履行协议。吴昊要求公司按照约定偿还本金和利息。
8月14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要求紫贝龙归还吴昊借款270万元、利息27万元及逾期还款违约金。
但紫贝龙表示,没有相关的事实,不同意吴昊的诉讼请求。紫贝龙认为,借款协议中的2011年12月19日是吴昊获得股票转让款的日期,“借款协议”并未“对原告的债权进行确认”。
尽管如此,公司考虑到“借款协议”在一审时已经提供给法庭,在二审时期望“推翻一审法庭对该证据意义的认定”面临较大的败诉风险,而二审败诉将支付更多的违约金,以及耗费过多精力,影响公司开展正常业务,公司决定不再上诉并执行法院判决。
公司方面表示,案件审理过程中公司已经被冻结相应的资金。后续将以法院判决为线索,梳理相关信息,查清相关资金的来龙去脉,以维护公司权益,尽最大可能挽回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