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在“二审终结制”背景下,各类诉讼的二审判决即终审判决。即使败诉方不服判决,除了申诉之外,想要同案发回重审,几乎不可能。可是北京橙叶投资有限公司却在终审败诉之后,以同事不同案,信披存在瑕疵为突破口再度状告北方科诚的两位股东,使后者第三次因同一股权转让事项,走上法庭。
北京北方科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北方科诚,证券代码:430158.OC)是一家以石油化工行业ERP类软件设计、开发和销售为主营业务的企业,早在2012年11月8日,公司就已经在新三板成功挂牌。自挂牌至今,公司的股权结构毫无变动,实控人、董事长、总经理兼董秘苏喜红持股482.18万股,持股占比94.55%,另一位股东张宏博持股27.82万股,持股占比5.45%。苏、张是公司仅有的两位股东。
虽然北方科诚并非绩优股,但是除了2014年公司的业绩出现明显下滑之外,从其他各期年度报告反映出,公司依然是一家经营业绩相对平稳的企业。但是在2014年,除了营业收入和毛利率两项保持稳定外,其他财务项目和重要指标都出现了全面滑坡。当年公司净利润亏损172.85万元,同比下滑147.49%,加权净资产收益率为-15.76%,盈利能力陷入低迷。
该年度公司资产负债率创下71.34%的历史新高,而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都陷入了1.36的历史低谷,偿债能力堪忧。同期的应收账款、存货和总资产的周转速度都明显下降,反映公司的营运能力也出现了麻烦。各主要财务指标的同比增长率几乎都是负值,代表着2014年公司业绩的成长性荡然无存,已经陷入衰退之中。
约定协议转让未兑现 橙叶投资一告两位股东
在公司经营业绩低迷的背景下,苏、张两位股东起了引入战略投资者的念头。从2015年1月起,他俩就与北京橙叶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橙叶投资)陆续签订了《业务合作协议》、《股权转让协议之一》及《股权转让协议之二》等三项协议(以下简称:三项协议)。
在上述协议中,双方约定了苏、张两股东应分期将其持有的北方科诚全部股份转让给橙叶投资,转让对价为730万元整。可是,随着2015年公司的业绩逐步复苏向好,各项财务指标重新走上正轨,这三项协议中约定的股权转让,就此成了镜花水月。
最终,三项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未能在2015年8月15日协议到期日之前完成,引发橙叶投资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朝阳区法院)提起诉讼。朝阳区法院在2015年9月23日受理了该起案件,并且在2015年10月10日对苏喜红、张宏博两位股东持有的北方科诚的全部股权实施了司法冻结。
在本次诉讼中,橙叶投资的核心诉求是:要求苏、张两股东继续履行三项协议,通过股转系统向橙叶投资转让北方科诚100%的股权。
2016年8月17日,朝阳区法院一审判决苏、张两股东败诉:判决两位股东在判决生效后15天内,通过股转系统将全部北方科诚股份转让给橙叶投资;赔偿橙叶投资8万元律师费损失;并且支付其他诉讼相关费用。
苏、张两位股东上诉 橙叶投资面临的终审判决与败诉无异
两位股东不服一审判决,于2016年9月26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三院)提起上诉。北京三院受理了该案的二审。
经过近一年时间的审理,2017年8月8日,北京三院对于本案作出了终审判决。
其一,维持了朝阳区法院在一审中要求苏、张两股东赔偿橙叶投资8万元经济损失的判决。其二,撤销了初审判决中要求两位股东在15天内将公司股份全部转让给橙叶投资的判决。其三,驳回了橙叶投资在初审中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相关费用由双方分担,橙叶投资承担其中的97.16%。
橙叶投资在上述两场官司中的诉讼费用累计达到12.33万元,明显高于苏、张按终审判决须支付给橙叶投资的赔偿金额,使得橙叶投资在本次诉讼中得不偿失。虽然索取赔偿的诉讼请求得到终审判决的支持,但是从判决的整体效果来看,橙叶投资实际上是终审败诉。
卷土重来,针对公司信批瑕疵 橙叶投资再告苏、张两股东
2017年8月北京三院的终审判决,让橙叶投资落得个“赔了夫人又折兵”的下场。对北方科诚股权志在必得的橙叶投资显然对这样的结果并不甘心,虽然三项协议的条款不能有效支持橙叶投资希望完成股权转让的诉求,但是在三项协议的签署并执行的整个过程中,由苏喜红实际控制的北方科诚,作为新三板挂牌企业,却没有对这种重大业务合作及可能构成实控人变更的重要信息进行完整全面的披露。
除了与这起案件相关的涉案公告提及三项协议之外,公众对上述协议的具体内容,却一无所知。这是北方科诚明显存在信息披露违规的情况,而橙叶投资就以此为突破点,再度向朝阳区法院提起诉讼。
2017年8月23日,朝阳区法院受理了橙叶投资新发起的诉讼。在本案中,橙叶投资提出了以下几项诉讼请求:首先,要求两位股东按照股转系统要求完成本次股权转让的全部审批和公告流程;其次,要求苏、张两股东将所持公司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质押登记,质押给橙叶投资;最后,要求两位股东分别支付200万元违约金和8万元律师费,并承担相关诉讼费用。
由于北方科诚对三项协议具体内容和执行进程未作丝毫披露,因此孰是孰非,无从置喙。但是这一事实本身,已经为橙叶投资的诉讼添加了些许胜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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