端午节,证监会送上了大大的红包——减持新规。对上市公司大股东的减持行为进行严格限限定,同时对特定股东的减持行为也进行了严格限制。这次的特定股东,主要指IPO前期突击入股的股东和定向增发的股东。新规如此规定:
一是特定股东无论持股比例,在任意连续90个交易日通过竞价交易减持的解禁限售股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通过大宗交易减持的解禁限售股不得超过总股本的2%,合计不得超过3%;二是定向增发的股东在非公开发行股份解除限售后的12个月内,通过竞价交易减持的数量不得超过其持有该公开发行股份总数的50%。而且,相关股东须同时遵守这两项限制,具体按照“孰低”原则执行。
之所以我特别关注新规中关于特定股东的减持限制,是因为它关乎上市公司的再融资。上市公司IPO之后的股权再融资一般有四种方式:公开增发、非公开增发、配股和发行可转债。下面我们逐一对几种再融资方式说道说道。
第一种——公开增发。顾名思义就是向社会公开增发股份,一般向原有股东优先配售。目前市场进行公开增发的案例真不多,还是来看看对公开增发的规定吧。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二节第十三条: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简称增发)除符合本章第一节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百分之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
(二)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三)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中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
列位看官,看懂了吧,最要命的是第一条——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6%,这要把多少准备再融资的上市公司给愁死,所以新规之后想走这条路的上市公司必须符合这一条件。
第二种——配股。顾名思义就是向全体股东配售新股。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二节第十二条: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简称“配股”),除符合本章第一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三十;
(二)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
(三)采用证券法规定的代销方式发行。
控股股东不履行认配股份的承诺,或者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百分之七十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
列位看官,配股没有盈利等财务数据的限制,但要求原有股东必须认购70%以上,这在行情不好时有一定难度。
第三种——非公开增发。非公开增发就是定向增发,顾名思义,就是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的投资者配售股份。
《上市公司证券管理办法》第三章第三十七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特定对象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
(二)发行对象不超过十名
列位看官,看清楚了吧,非公开增发的规定的条件最为宽松,没有任何资产和盈利条件方面的限制,所以是目前市场最为普遍的再融资方式。新规对定向增发的股份减持做了诸多限制,减持期限大幅延长,可以预见,将来定增市场的规模将大大缩减。
第四种——可转换债券。顾名思义,就是可以在定期限内依据约定的条款可以转换为上市公司股份的公司债券。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四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公司,除应当符合本章第一节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百分之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
(二)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后一期末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
(三)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第二十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提供担保,但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处十五亿元的公司除外。
列位看官,可转换债券还有其它规定,只会比这个更严,想必会把大部分想进行再融资的公司挡在门外,不必赘述。
结论
新规之下,定增规模将大大减少,因为定增资金减持的期限变得比原先要长很多,不确定性更高,风险更大,市场参与的热情将大幅降低。其余三种再融资方式成为选择,公开增发和发行可转换债券都面临较高的门槛,不可能成为主流,那只剩下一种选择——配股。列位看官,感觉如何?曾经熟悉的配股可能又重现江湖,而配股在历史上可是劣迹斑斑,一度被视为上市公司圈钱的工具。
公开增发和发行可转换债券只能是少数绩优公司的选择,是市场“优等生”的专利。而大多数业绩一般而谋求转型的上市公司将无缘这两种再融资方式,而配股成为它们可能的选择,上市公司也不情愿啊,因为公司业绩不好或行情不好的时候不仅难发(可能面临着发行失败的风险),而且得顶着骂名,但有得选吗?不过将来不排除证监会采取灵活的政策,放再融资市场一条生路也未可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