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所谓三类股东,即拟上市公司股东名单中的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基金和信托计划。
今年3月17日,上交所发布了《新三板挂牌企业IPO需要注意什么问题?》,“三类股东”问题再次引发资本市场人士关注。
据第一路演了解,存在三类股东的拟IPO企业中,采取“资产管理计划”模式投资并最终过会的企业包括海辰药业、碳元科技等公司,而通过“契约型基金”和“信托计划”成功过会的拟IPO企业则寥寥无几。由此,不少准备IPO的新三板企业定增时愈加慎重,只允许有限合伙型基金进入,尽量减少IPO计划过程中的障碍。
6月30日,证监会官网披露万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马科技”,834864.OC)的创业板IPO申请文件反馈意见,意见中提到“法人或机构股东的股权结构情况(直至自然人或国资主体)”,这无疑让不少困扰于“三类股东”问题的拟IPO企业逐步了解到监管层的态度。然而三类股东已经成为新三板中的顽疾,在拟IPO企业中更是常见,想要彻底解决这个问题仍然需要时间。
而自上交所发文再次强调“三类股东”问题之后,企业进入新三板意愿明显降低,从新三板摘牌的挂牌企业也是一家接着一家,新三板市场的吸引力亦深受影响。
可见,如今“三类股东”就像企业IPO路上的拦路虎,让不少拟IPO企业陷入进退两难的局面。监管层既允许“三类股东”成为新三板企业的合格投资者,却又在新三板企业预备踏入二级市场之前明令禁止,这种自相矛盾的做法对于拟IPO的新三板企业来说颇为尴尬。
那么,“三类股东”问题如何取得突破?
第一路演认为如下:
一、“三类股东”需登记在册
由于目前监管层态度尚未明朗,因此明确三类股东自身的法律关系为首要重点。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情况下,“三类股东”应被记载于股东名册,这样对外具有公示效力,对内可受托行使股东权利。而针对新三板挂牌企业,其股票应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存管。将“三类股东”依法纳入监管范围,这样才能保证拟IPO公司合法的主体资格。
二、明确相关责任主体权利
明确三类股东相关责任主体的权利义务,虽然证监会已经明确“穿透核查”将至上层或最终权益持有人,但由于资管类股东持股份额变动无需在工商部门登记,这也容易引起权属纠纷。
第一路演认为,有关合同必须明确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的权利义务,不得存在因虚假陈述或约定不明导致委托财产权属不清的情形。此外,还应特别注意合同是否对“三类股东”的终止及清算事项做出明确约定。
三、建立合适的三类股东退出渠道
面对“三类股东”这块顽固的绊脚石,不少挂牌企业处理三类股东的做法是股票回购,但付出的成本也必然高昂。当前新三板市场普遍低迷,市场对估价过高的挂牌企业普遍呈谨慎态度。如今,市场上也出现专门为“三类股东”接盘的私募专项资金,但由于监管层迟迟不肯明确态度,因此这类项目资金对挂牌企业估值也不尽相同。
若要以低于市场的价格出卖股权,那么相信很少有“三类股东”投资者愿意接受。不过也有不少意见认为,新三板多数是机构投资者,三类股东的引入是必须的,不能全盘否定其存在的作用。
总的来说,三类股东更多属于“历史遗留”问题,监管层不应该回避、躲避、逃避“三类股东”问题,而是应尽快出台相关规定,从根源杜绝三类股东进入市场;同时对于已经挂牌甚至正在准备IPO的新三板企业,针对性推出清理措施,规范“三类股东”相关管理条例,还新三板市场以清晰明了的上市渠道。
(原标题:“三类股东”问题别再等,这有你想要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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