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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制度运作流程及其中要点介绍

2017-07-12 15:58  来源:和讯网 本篇文章有字,看完大约需要 分钟的时间

来源:和讯网

  融资融券制度运作流程是怎样的?其中有哪些值得注意的要点呢?财经365小编在这里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

  

  (一)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解读2006年中国证监会出台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后,我们罗列出以下要点:

  

  ◆证券公司以自己的名字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以下账户:

  

  (1)融资专用证券账户:记录证券公司持有的拟向客户融出的证券和客户归还的证券,不得用于证券买卖;(2)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记录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持有、担保证券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证券;(3)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用于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证券结算;(4)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用于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资金结算。

  

  ◆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字在商业银行开立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

  

  ◆证券公司需要在客户融资融券前办理客户征信,以书面和电子方式保存。

  

  (1)未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情况,在本公司从事证券交易不足半年、交易结算资金未纳入第三方存管、证券投资经验不足、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或者有重大违约记录的客户以及本公司的股东、关联人,证券公司不得向其融资、融券;(2)证券公司应当指定选择客户的具体标准;(3)客户只能与一家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向一家证券公司融入资金和证券;(4)证券公司与客户约定的融资、融券期限不得超过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长期限,且不得展期。融资利率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5)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后,应当根据客户的申请,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为其开立实名信用证券账户。客户用于一家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的信用证券账户只能有一个,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与其普通证券账户的开户人姓名或者名称应当一致。

  

  ◆证券公司应当参照客户第三方存管的方式,与其客户及商业银行签订客户信用资金存管协议。客户在商业银行只能开立一个实名信用资金账户。

  

  ◆客户应当在与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时,向证券公司申报其本人及关联人持有的全部证券账户。客户融券期间,其本人或关联人卖出与所融入证券相同的证券的,客户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向证券公司申报。证券公司应当将客户申报情况按月报送相关证券交易所。

  

  ◆客户融资买入证券的,应当以卖券还款或者直接还款的方式偿还向证券公司融入的资金。

  

  ◆客户融券卖出的,应当以买券还券或者直接还券的方式偿还向证券公司融入的证券。

  

  ◆客户融资买入或者融券卖出的证券暂停交易的,且交易恢复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后的,融资融券的期限顺延,双方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客户融资买入或者融券卖出的证券预定终止交易的,且最后交易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前的,融资融券的期限缩短至最后交易日的前一个交易日,双方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证券公司应当逐日计算客户交存的担保物价值与其所欠债务的比例,当该比例低于最低维持担保比例时,应当通知客户在一定的期限内补交差额。客户未能按期交足差额或者到期未偿还债务的,证券公司应当立即按照约定处分其担保物。

  

  ◆权益处理:

  

  (1)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记录的证券,由证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的利益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之前应当事先征求客户的意见,并按照其意见办理;(2)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受证券发行人委托以证券形式分派投资收益的,应当将分派的证券记录在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并相应变更其明细数据;(3)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受证券发行人委托以现金形式分派投资收益的,应当将分派的资金划入证券公司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证券公司应当在资金到帐后,通知商业银行对客户信用资金账户的明细数据进行变更;(4)客户融入证券后、归还证券前,证券发行人分配投资收益、向证券持有人配售或者无偿派发证券、发行证券持有人有优先认购权的证券的,客户应当按照融资融券合同的约定,在偿还债务时向证券公司支付所融入证券,可得利益相当的证券或者资金。

  

  (二)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1,解读2006年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台的相关规定后,我们罗列出以下要点:

  

  投资者未了结相关融券交易前,投资者融券卖出所得价款除买券还券外不得他用。投资者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2,融资融券标的证券的要求:

  

  A符合细则以下的规定:

  

  (1)在本所上市交易满三个月;(2)融资买入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1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5亿元,融券卖出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2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8亿元;(3)股东人数不少于4000人;(4)近三个月内日均换手率不低于基准指数(上证综指、深圳综合指数和中小板指数)日均换手率的20%,日均涨跌幅的平均值与基准指数涨跌幅的平均值的偏离值不超过4个百分点,且波动幅度不超过基准指数波动幅度的500%以上;(5)股票发行公司已经完成股权分置改革;(6)股票未被本所实行特别处理;(7)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B证券投资基金

  

  C债券

  

  D其他证券

  

  3.保证金和担保物:

  

  ◆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应当以证券市值按下列折算率进行折算:

  

  (1)上证180指数(深圳100指数)成份股股票折算率最高不得超过70%。其他股票折算率最高不得超过65%;(2)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0%;(3)国债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5%;(4)其他上市证券投资基金和债券折算率最高不超过80%。

  

  ◆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时,融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

  

  ◆投资者融券卖出时,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

  

  ◆保证金可用余额是指投资者用于充抵保证金的现金、证券市值及融资融券交易产生的浮盈经折算后形成的保证金总额,减去投资者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已占用保证金和相关利息、费用的余额。

  

  维持担保比例是指客户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

  

  (1)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30%;(2)当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时,会员应当通知客户在约定的期限内追加担保物,前述期限不得超过2个交易日;(3)客户追加担保物后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50%;(4)维持担保比例超过300%,客户可以提取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或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但提取后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300%。

  

  ◆融资融券的规模限制

  

  (1)单只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25%时,上证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资买入,低于20%以下,可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资买入。(2)单只标的证券的融券余额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25%时,上证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券买入,低于20%以下,可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券卖出。

  

  (三)融资融券机制与股指期货机制的同异

  

  由于融资融券机制和股指期货的机制均有做空功能和杠杆功能,那么两者具体有什么相同和不同呢?我们根据目前所公布的相关规章制度,作出以下比较:


  1.主要的相同之处:

  

  (1)两者都具有做空机制;(2)两者都有资金杠杆效应;(3)两者都有规模限额,融资融券是单一股票的限制,股指期货是持仓限制。

  

  2.主要的不同之处:

  

  表1 融资融券制度与股指期货制度的不同

融资融券制度基础知识介绍

  看到这里,大家对融资融券制度运作流程及其中要点也有了一定的了解,希望本文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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