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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令驳回华谊创星诉讼请求 要求其支付5.63万诉讼费用

2017-09-04 21:11  来源:挖贝网 本篇文章有字,看完大约需要 分钟的时间

来源:挖贝网

9月4日,华谊兄弟控股子公司华谊创星(833568)发布公告表示,针对公司与酷开网络(深圳市酷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起诉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法院判令驳回华谊创星诉讼请求,并要求其支付5.63万诉讼费用。

据了解,华谊创星成立于2012年7月,于2015年5月完成股改,更名为华谊兄弟创星娱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9月在新三板挂牌上市,成为新三板“粉丝经济第一股”。据了解,华谊创星控股股东为华谊兄弟;王忠军、王忠磊两兄弟任公司实际控制人。

2013年12月11日,华谊兄弟控股子公司华谊创星(833568)与酷开网络签署合作协议,双方约定:由华谊创星负责该频道的设计建设,酷开网络向华谊创星支付频道建设费用500万元整。

合同签订后,华谊创星按约定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但酷开网络却未能如约支付合同价款。后虽经华谊创星多次催要,但酷开网络均未支付。

华谊创星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酷开网络给付500万频道建设费用及利息损失。

对此,酷开网络表示,华谊创星的起诉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诉求应当予以驳回;另外,华谊创星未能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完成频道建设,酷开网络没有支付频道建设费用的义务。

酷开网络、华谊创星双方于2013年12月11日签订的是频道运营协议,但双方均不具备互联网电视运营的相关资质,违反了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在2011年10月18日发布的181号文,即持有互联网电视牌照机构运营管理要求,合作协议应被认定无效。

直至2017年8月30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法院认为,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无论被告拖欠款项的事实存在与否,本案系合同纠纷,亦不属于适用特别诉讼时效的情形,作出判决如下:驳回华谊创星全部诉讼请求;并要求其支付案件受理费56344.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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