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元亨利(838832)补发关于公司再次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告。
公告显示,根据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网的公示信息,公司再次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法院为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立案时间为2017年7月25日。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1、支付欠款人民币463507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1189669.5元(按照年利率24%,自2016年10月11日起暂计算至2017年10月31日,直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强制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3、强制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的执行费用。发布时间为2017年8月28日,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为全部未履行,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经查,上述情况的起因为原告深圳市尚金缘实业有限公司与元亨利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7月签订购销合同,对各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约定,其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供应黄金饰品,但被告存在逾期付款情形。截止起诉时,被告尚欠货款本金人民币4635076元,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就所欠款项支付利息及违约金。
2016年12月14日,深圳市尚金缘实业有限公司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请求事项: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货款本金人民币4635076元,利息人民币213213元,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71071元(利息及违约金暂计至2016年12月31日,至实际还清之日为止)。合计:人民币491936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017年5月27日,根据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308民初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元亨利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尚金缘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本金人民币463507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年利率24%,自2016年10月11日起支付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154.88元,由被告元亨利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公司正在积极与原告深圳市尚金缘实业有限公司协商探讨处理债务事宜的可行方案,推动协调、和解工作,公司将争取向法院申请撤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况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公司将做进一步评估,除上述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谢宗选也曾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外(公告编号:2017-038),其他相关主体不存在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