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双飞人(835909)发布涉及行政诉讼的公告。
公告显示,原告广州赖特斯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5日向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对第7559588号“双飞人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
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庭依法进行审理,并于2017年7月7日出具商评字【2017】第0000080954号裁定书,裁定原告对第7559588号“双飞人及图”商标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而原告请求撤销被告做出的商评字【2017】第0000080954号裁定关于第7559588号“双飞人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责令被告重新做出裁定。
此外,原告于2016年5月25日向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对第7559578号“双飞人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
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庭依法进行审理,并于2017年7月7日出具商评字【2017】第0000080953号裁定书,裁定原告对第7559578号“双飞人及图”商标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原告请求撤销被告做出的商评字【2017】第0000080953号裁定关于第7559588号“双飞人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责令被告重新做出裁定。
对此,原告请求撤销被告做出的商评字【2017】第0000080953号裁定关于第7559588号“双飞人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责令被告重新做出裁定。
2017年10月9日,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最后举证截止日。公司将在外聘律师事务所的协助下,在规定的时间内积极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取得联系,提交意见陈述书等相关资料,切实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双飞人表示,鉴于本次行政诉讼涉及公司7559578号“双飞人及图”商标和7559588号“双飞人及图”商标,未涉及公司核心文字商标“双飞人”,暂不会对公司未来生产经营带来影响。
同时,鉴于本次行政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公司为本次行政诉讼第三人),且未涉及公司核心文字商标“双飞人”,不会对公司当期以及期后利润产生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