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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金交所:明确合格投资者 严格规范信披工作

2017-09-08 21:49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本篇文章有字,看完大约需要 分钟的时间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9月初,浙江省金融办下发《省金融办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资产交易中心监管工作的通知》(浙金融办[2017]64号,简称“浙64号文”),要求金交中心不得开展基础资产为一行三会监管金融产品的业务,强化规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严格规范信息披露工作,对存量业务进一步摸排整改等八项规定。

首先,“浙64号文”强调,金交中心不得开展基础资产为一行三会监管金融产品的业务。《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第三次会议纪要》(清整联办[2017]31号)中规定“以上金融产品,包括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监管的所有金融产品,含票据、信托产品、信托受益权、私募证券、私募基金份额、资产证券化产品、保险资产等。”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穿透式监管原则,各金交中心的交易产品要穿透至底层基础资产进行认定 。

对此,华东某金交中心人士表示:“31号文上所列的那些由一行三会监管的金融资产不能通过交易所直接交易。”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金交中心也会开展小贷资产、融资租赁资产等收益权转让类业务。不过,9月4日,21世纪经济报道独家获悉,融资租赁、保理、典当等类金融牌照或将由银监会指导、地方金融办监管。因此,未来这块业务尚存不确定性。

此外,“浙64号文”规定:

暂停经穿透后融资主体、基础资产在省外的业务。如交易场所在风控技术、企业资源等方面具备独特优势的,确有必要开展省外业务的,应经所在地设区市级监管部门同意,可适当开展部分省外业务。其中,省属交易场所应经省金融办同意。

其次,强化规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各金交中心应向合格投资者提供产品。合格投资者应当具有较强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依法经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及依法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等金融机构依法管理的投资性计划;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以及依法备案的私募基金;

(四)依法设立且净资产不低于一定指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五)自然人投资者名下金融资产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且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投资经历或者2年以上金融行业及相关工作经历。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金交中心应当按照以上要求,于2017年9月底前制定或修订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上述华东某金交中心人士表示,业内都关注对于合格投资者标准的具体执行方法,这里有了相对明确的规定,要求各金交中心制定具体的制度。

第三,严格规范信息披露工作。要健全业务产品信息披露制度,全面、真实、清晰地向投资者披露有关业务的基础资产情况、资产负债情况、资金用途、担保方式及其他增信措施情况,明确向投资者告知交易场所的职责界定,并在发生可能对已发行产品产生较大影响的重要事件时,披露临时报告。

此外,“浙64号文”表示,各金交中心要对存量业务进一步摸排整改形成书面报告,并于2017年9月15日前上报所在地设区市级监管部门(省属交易场 所直接报省金融办),同时抄送交易场所股东单位。各级监管部门要认真核查,及时提出监管工作要求并督促落实。如存在违规问题,应立即进行整改。对存量违规业务加强风险排查,做好兑付工作,严禁新增违规业务。在整改到位之前,暂停新设交易产品报备工作。

另外,“浙64号文”还重申了几点要求,包括实际持有人累计不得突破或变相突破200人限制,产品发行应坚持私募性质,并要求建立防范利益冲突机制和完善风险防控制度和应急处置机制。(原标题:浙江金交所新规:明确合格投资者、信披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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