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陈某等5名汽修厂人员和张某等3名保险公司定损员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至免予刑事处罚不等,并分处罚金5万元至1千元不等。
从2014年3月起,陈某、刘某、瞿某共同出资经营一家汽修厂,陈某担任负责人,全面负责汽修厂工作,刘某、瞿某担任业务经理,约定共同开发客户,共同经营并按月利润分红,聘用汪某、毛某担任机修工。
经营过程中,陈某、刘某、瞿某开始对车辆保险理赔环节中的漏洞“感兴趣”,经筹谋,都认为利用扩大车损、制造虚假交通事故来骗取保险公司保险金是一条“生财之道”。
2014年3月至2015年1月期间,陈某、瞿某、刘某在经营汽修厂期间,采用替换车辆零部件、人为扩大车损、制造虚假车辆碰撞事故等方式,并以他人作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骗取保险公司车辆保险理赔款共计30.7万余元,所获赃款由其3人支配、分获。
其间,机修工汪某、毛某在明知陈某等人实施上述诈骗行为的情况下,仍将本人驾驶证出借给陈某等人用于伪造事故,冒用车辆送修客户身份证开立银行账户用于收取赃款,并在陈某等人安排下参与制造虚假车辆碰擦事故。
而张某、黄某、吴某作为保险公司定损员,在对涉案部分事故车辆定损时,发现相关车辆涉嫌虚假事故并存在人为扩大损失等异常情况下,仍作出虚假定损结论,并在事后收受陈某给予的好处费。其中,张某参与诈骗金额4万余元;黄某参与诈骗金额3.7万余元;吴某参与诈骗金额1.8万余元。
此外,经法院查明,2012年12月至2014年10月间,刘某与陈某还分别利用自己车辆与他人送修车辆,人为制造多起两车碰撞事故或者三车追尾事故,并以本人为保险受益人的名义向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共骗取理赔款9万余元。
法院认为,陈某等8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保险公司钱财,其中陈某、刘某、瞿某、汪某、毛某诈骗数额巨大,张某、黄某、吴某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刘某、陈某作为被保险人及保险受益人违反保险法规定,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还构成保险诈骗罪,应予两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