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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对万能险产品监管再升级

2017-05-17 09:46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作者:涂颖浩 袁园 本篇文章有字,看完大约需要 分钟的时间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5月16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相关渠道获悉,保监会已于近日下发了《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产品开发设计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人身险产品的开发必须回归保障,保险公司不得以附加险形式设计万能型保险产品或投资连结型保险产品。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分红、年金险附加万能险的产品形式在市面上较为普遍,多家大型寿险公司曾主打这一产品策略。

  一位寿险公司内部人士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万能附加险的情况比投连多。主要是附加在有生存返还类的产品上,可以使生存返还以万能结息的利率累积。” 据了解,《通知》对新设计开发的人身险产品和市场上的存量人身险产品均有效,保险公司需要在10月1日前,对已经审批或备案的产品完成自查和整改。

  上述寿险公司内部人士认为,由于4月1日前,已有一批这样的产品停售了,所以该规定影响可能不会太大。

  不过,根据《通知》,对于违反监管规定开发设计人身险产品,或通过产品设计刻意规避监管规定的,将面临“一定期限内禁止申报新的产品、责令公司停止接受部分或全部新业务等监管措施”。

  人身险产品开发回归保障 进入2017年,监管手段再次升级,在连续发文防风险、补短板之后,保监会针对人身险产品的设计下发了文件。《通知》显示,此举主要是为规范保险公司产品开发设计行为,切实发挥人身保险产品的保险保障功能,回归保险本源、防范经营风险。 《通知》规定了人身险产品的开发原则,并给出了鼓励开发的方向。鼓励保险公司开发人身险产品的方向主要是定期寿险产品、终身寿险产品、长期年金保险产品、健康险以及特定人群的专属定制保险方向。 针对保险公司开发设计的保险产品,保监会提出了相应的监管要求。如,保险产品名称应当清晰明了,突出保险产品责任特点。保险产品定名、产品说明书以及相关产品宣传材料中不得包含“理财”“投资计划”等表述。保险公司对产品进行组合销售的,应在产品销售和产品宣传材料中明确告知消费者为“保险产品组合”或“保险产品计划”。

      此外,《通知》还对护理、失能、团体医疗等险种分别作出规定。 具体而言,护理保险产品在保险期间届满前给付的生存保险金,应当以被保险人因保险合同约定的日常生活能力障碍引发护理需要为给付条件;失能收入损失保险产品在保险期间届满前给付的生存保险金,应当以被保险人因合同约定的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工作能力丧失为给付条件;团体医疗保险产品中,保险公司收取的医疗保费应全部用于医疗保险责任的保险金给付,且产品定价利率应符合相关监管规定要求。


  禁止万能险等作为附加险

  值得关注的是,《通知》强调,保险公司不得以附加险形式设计万能型保险产品或投资连结型保险产品。根据上述规定,万能型保险产品、投资连结型保险产品设计应提供不定期、不定额追加保险费,灵活调整保险金额等功能。

  对于《通知》有关“不得以附加险形式设计万能型保险产品”的规定,一位业内人士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这类产品形态在长期理财型产品中相对常见,通常是以分红险或年金型产品的附加险形式存在,红利进入万能/投连账户可以获得较高的收益。”

  在业内人士看来,这一设计的优势在于:通过普通型年金产品与万能型保险的巧妙组合,主险的各项生存类保险金自动进入附加万能险账户,以月复利方式累积增值。附加万能险账户每月公布结算利息利益清晰透明,投保人可以灵活支配。

  上述寿险公司内部人士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从市面上的保险产品设计来看,万能附加险的情况比投连多。主要是附加在有生存返还类的产品上,可以使生存返还以万能结息的利率累积。”该人士认为,“主要还是考虑保险产品要回归保障。也可能是出于对分红险、万能险产品形态稍微复杂一点,担心存在销售误导的原因。”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上述产品形态在近年来险企备战“开门红”策略中极为常见。如2014年、2015年开年期间,多家大型险企以“分红险+万能险”作为主打产品组合。2016年、2017年初,几大公司又力推“年金险+万能险”组合。

  如某大型寿险公司2017年的“鑫福赢家”保险组合计划,包含鑫福赢家年金保险、鑫福赢家年金保险(分红型)、鑫账户年金保险(万能型)(铂金版)等多款产品。消费者可单独投保年金保险(分红型),也可以按照投保时的需求选择组合年金保险(万能型)(铂金版)(即“累积账户”)、两全保险(万能型)(钻石版)。

  一位寿险公司精算师在与《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交流时表示:“部分公司把附加万能险设计成高收益的高现价,再和返还年金主险组合起来,基本上就是个高现价产品。”

  需在10月1日前完成整改

  据悉,《通知》下发之后即生效,保险公司新报送审批或备案的保险产品需严格遵照要求执行。对于市场上已经存在的不合规产品,《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在10月1日前完成自查和整改。

  由于《通知》禁止的产品形式较为普遍,是否对后续的产品销售和设计调整造成一定影响?上述寿险公司内部人士认为,“因为4月1日前,已有一批这样的产品停售了,所以该规定影响可能不会太大。”

  2016年9月,保监会在《关于进一步完善人身保险精算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关于强化人身保险产品监管工作的通知》中,对人身险的产品定价、保险金额、预定利率、存续时间、保费规模等方面提出了新的监管要求,于2017年4月1日前,停售一批不符合规定的产品。

  值得一提的是,上述《通知》还规定,两全保险产品、年金保险产品,首次生存保险金给付应在保单生效满5年之后,且每年给付或部分领取比例不得超过已交保险费的20%。

  对此,多位业内人士指出,目前不符合该规定的两全、年金保险同样广泛存在。“很多产品都没有等到5年就返还了,所以都要面临调整。”一位保险业内人士指出。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此次《通知》对于违反规定的处罚可谓严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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