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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保险公司将由保监局规管 保监处6月底解散

2017-05-17 10:50  来源:智通财经 作者:曹柳萍 本篇文章有字,看完大约需要 分钟的时间

来源:智通财经

香港特区政府4月19日宣布,香港保险业监管局(下称保监局)将由2017年6月26日起取代香港保险业监理处(下称保监处)规管保险公司。香港保监处将于同日解散。

香港政府将于2017年4月21日在宪报刊登《2017年〈2015年保险公司(修订)条例〉(生效日期)公告》(《生效公告》),指明2017年6月26日为《2015年保险公司(修订)条例》(《修订条例》)相关条文的生效日期,使保监局能接手保监处的法定职能。

为配合开展新规管制度的计划,香港政府将于同日在宪报刊登下述附属法例,使保监局能收取保险公司授权费和特定服务使用者收费,并就《保险业条例》(第41章)下的各项附属法例作出技术性修订:

(1)《2017年保险公司(精算师资格)(修订)规例》;

(2)《2017年保险公司(保险人登记册)(订明费用)(修订)规例》;

(3)《2017年保险公司(授权费及年费)(修订)规例》;

(4)《2017年保险业条例(修订附表)公告》;

(5)《2017年〈保险公司(长期负债厘定)规例〉(修订)规则》;

(6)《2017年〈保险公司(偿付准备金)规例〉(修订)规则》;

(7)《2017年〈保险公司(一般业务)(估值)规例〉(修订)规则》;以及

(8)《2017年〈保险公司(精算师标准)规例〉(修订)规则》。

保监局是根据《修订条例》成立的法定机构,是一个独立于政府的新保险监管机构。现时,属于政府部门的保监处负责规管保险公司,而三个自律规管机构(即香港保险业联会辖下的保险代理登记委员会、香港保险顾问联会,以及香港专业保险经纪协会)则负责规管保险中介人。

为使保监处与保监局顺利交接,《修订条例》正分阶段实施。保监局将先取代保监处,并最终将接手三个自律规管机构规管保险中介人的职能,实施法定保险中介人发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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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通财经了解到,香港成立保监局的政策目标,是确保保险业的规管架构与时并进,以促进保险业的稳健发展,为保单持有人提供更佳保障,以及与金融监管机构应在财政和运作上独立于政府的国际做法看齐。

2010年7月,香港开始就成立保监局进行为期三个月的公众咨询。香港政府建议赋予独立保险业监管局(保监局)所需的监管权力,包括发牌、进行日常监察和调查,和惩处违规行为等。有关监管权力除适用于保险公司外,亦应适用于所有保险中介人,即包括保险代理和保险经纪。也就是说,将来所有保险中介人都必须取得由保监局发出的牌照,方可销售保险产品。

有关透过银行销售的保险产品,香港政府建议可以考虑赋予香港金融管理局与保监局相类似的权力,负责规管银行雇员销售保险产品的操守,如有需要,可在保监局制定的规管守则以外,为银行雇员订定额外的操守规定。

香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在公布相关咨询文件时表示,“至于财政机制方面,国际原则是监管机构应该财政独立于政府,因此我们建议保监局逐步从市场收回营运成本。为了减低对业界和保单持有人的影响,我们建议保监局于成立后的第6年才全面收回成本。而在保监局成立时,由政府提供一笔过5亿元的拨款,其中3亿多元用以补贴保监局在首五年内的营运开支,余款则用作应急储备。”

目前,保监处每年从保险公司按年支付的定额牌照费收回约

37%经营成本,有关费用自1996年起一直维持不变。而香港政府在咨询文件中建议,保监局将按以下新的收费结构从市场收回全部成本:

(1) 由所有保险公司及保险中介人缴付的定额牌照费;

(2) 由保险公司缴付的非定额牌照费,金额按个别公司的负债额计算;

(3) 向特定服务 (例如申请业务转让、股权结构的改变或主要人事变动 )的使用者收取费用;以及

(4) 从所有保单的保费中收取 0.1%的征费。

长远目标是确保保监局约七成开支由征费支付,余下三成则由各项牌照费用及使用者服务费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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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管治安排方面,香港政府建议成立一个主要由非执行董事组成的董事会,为保监局厘定整体策略和方向,以履行其监管职责。

此外,香港政府建议就保监局执行其监管职能所作出的决定,成立一个法定的上诉审裁处。政府亦建议成立一个独立的程序覆检委员会,以确保保监局在执行其职能时采取一致及公平的程序。其他建议包括保监局须向立法会提交年度报告,以及审计署可对保监局进行衡工量值的调查。

咨询结果表明,公众普遍赞同成立保监局。2013年10月,香港政府成立一个工作小组,以协助由自律规管制度顺利过渡至保监局推行的新制度。2015年12月28日,行政长官委任郑慕智出任保监局主席,以及七名人士作为保监局非执行董事。任期三年,由当日起至2018年12月27日。

香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发言人4月19日表示:“在这期间,现有保险中介人的自律规管制度会继续运作,让保监局有时间准备规管保险中介人所须的措施(例如制订有关的操守指引)。预计保监局可在交接日起计的两年内从现有的三个自律规管机构接手规管保险中介人的工作。”

发言人补充:“长远而言,保监局会在财政上独立于政府。除了该两项有关收取保险公司授权费及使用者收费的附属法例外,政府将就有关向保单持有人收取保费征费另订附属法例,并于稍后提交立法会。”

《生效公告》将连同上文提及的第(1)至(8)项附属法例于2017年4月26日提交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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