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试点一年多之后,商业健康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将于今年7月扩至全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保监会已联合下发通知部署这一事项。
税前抵扣
近年来,商业健康险备受政府重视。
2013年,国务院曾下发《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鼓励发展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商业健康保险,推进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扩大人群覆盖面。积极开发长期护理商业险以及与健康管理、养老等服务相关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为了调动相关利益方的积极性,该《意见》提到要借鉴国外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健全完善健康保险有关税收政策。
此后的2015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联合下发56号文、126号文持续推动开展和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文件恰恰是在落实上述《意见》精神。此外,为促进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发展,保监会在2015年还配合印发《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依照126号文来看,当时选择了包括四大直辖市在内的诸多城市作为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试点地区,而该试点自2016年1月1日正式开始。按照当时的规定,凡购买符合条件健康保险产品的纳税人,应按规定程序享受税前扣除政策。
有意思的是,此试点仅仅过了一年多时间便面向全国铺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保监会此前联合下发的《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 自2017年7月1日起,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
据新金融记者了解,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是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
而按照政策规定,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健康险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实施一年多以来取得显著成效,健康险占比提升至 2016年底的13%。随着行业回归长期保障型产品,健康险的市场空间将继续扩大。”广发证券分析师曹恒乾如此表示。
艾瑞咨询也认为,在“税优健康险”调高免税额的刺激下,市场将得到充分释放。调研数据显示,42%的无购买意愿的被调研者在“税优健康险”影响下,转变了购买意愿。此外,健康险在中端市场的扩张将激发更多的潜在人群。据该机构预计,在政策引导下,2020年健康险市场规模将达1.3万亿。
保本微利
在《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保监会曾对经营个人税优健康保险的保险公司有着明确的门槛要求。
比如,其应满足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上一年度末和最近季度末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均不低于150%;最近三年内未受到重大行政处罚;除专业健康保险公司外,其他人身保险公司应设立健康保险事业部;配备专业人员队伍,健康保险事业部具有健康保险业务从业经历的人员比例不低于50%,具有医学背景的人员比例不低于30%等等。
一位保险从业人员就此表示,这对保险公司资质要求比较高。按照保监会规定,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的保险公司为充足Ⅱ类公司,而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00%到150%之间的保险公司为充足Ⅰ类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的保险公司则为不足类公司。
按照政策要求,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应坚持“保本微利”原则,对医疗保险部分的简单赔付率低于规定比例的,保险公司要将实际赔付率与规定比例之间的差额部分返还到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根据目标人群已有保障项目和保障需求的不同,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共有三类,分别适用于:1。对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有报销意愿的人群;2。对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特定大额医疗费用有报销意愿的人群;3。未参加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对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有报销意愿的人群。
此外,现行政策还要求健康保险产品采取具有保障功能并设立有最低保证收益账户的万能险方式,包含医疗保险和个人账户积累两项责任。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由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负责管理维护。保险公司不得因被保险人既往病史拒保,并保证续保。
中信建投一位非银金融分析师表示,这些规定有利于保险客户,但同时也意味着保险公司需要有较强的风险管控能力。
由于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涉及环节和部门多,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就显得越发重要。与此同时,保险公司在销售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时,也要为购买健康保险的个人开具发票和保单凭证,载明产品名称及缴费金额等信息,作为个人税前扣除的凭据。保险公司要与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保持实时对接,保证信息真实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