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保监会官网公布了一则江苏监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江苏圣泰达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圣泰达”)因存在未缴存保证金或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违法情况。责令改正,并处罚四万元。时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王以祥,对其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二万元。
经查,江苏圣泰达于2015年8月至2016年11月4日存在未缴存保证金或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违法情况。在工商银行南京军管支行的保证金账户于2015年8月27日销户后,截至2016年11月4日才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江苏圣泰达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保险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责令改正,决定对江苏圣泰达作出罚款四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