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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41号

2017-06-01 22:02  来源:保监会网站 本篇文章有字,看完大约需要 分钟的时间

来源:保监会网站

 苏保监罚〔2017〕41号

  受处罚人:王以祥

  身份证号:32012*****02240778

  地址:南京市浦口区星甸镇翠云大道5号4幢226室

  经查,江苏圣泰达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于2015年8月至2016年11月4日存在未缴存保证金或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违法情况。该公司在工商银行南京军管支行的保证金账户于2015年8月27日销户后,截至2016年11月4日才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保险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你于2016年7月6日起至今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应对2016年7月至2016年11月期间该公司的违法行为负责,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二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苏保监局

  2017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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