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创新与风险一直以来都是一对“相爱相杀”的组合,而金融监管目的之一就是防范金融系统性风险的发生,发挥金融创新活力,满足实体经济金融服务的需求。
丁连星表示,如今,金融业的新技术使用,催生了各样新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不久的将来各种科技将广泛深入和运用到金融产品或服务流程中,创新科技的应用使得金融科技所带来的金融风险更加复杂,更加特殊,一旦出现问题势必会比传统金融体系更快,影响范围更广,涉及主体更多。
对此,银监会信托监管部主任邓智毅指出,从2008年金融危机至今,全球监管力度空前加大,监管占有的监管资源越来越大。
“昨天德勤报告称,从2008年金融危机到现在,整个金融机构收取的监管费用,全球增长了492%,累积起来将近超过3000亿美元。以欧美为主体的大型银行交的罚款增加了45倍,一方面说明监管的力度空前加大,同时也说明监管占有的监管资源越来越大。”邓智毅说道。
邓智毅认为,当前出现了金融科技这样的新业态,也出现了监管科技的新形态,从侧面说明了传统监管的手段已经远远不能适应了。
“业界一般认为,金融科技到今天经历了三个阶段,一是金融IT阶段,二是互联网金融阶段,三是金融科技的3.0阶段。特别是在金融科技3.0阶段,应该说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这些技术一并发力,所以产生了深远的影响。”邓智毅表示,也就是说金融科技潜在风险越来越多。
对此,邓智毅分析指出,从机构层面来上看,一是影响传统金融机构的盈利能力,金融机构可能分流部分银行业务,对现有银行的盈利模式、盈利能力形成巨大挑战;二是增加信息科技的操作风险,金融机构更多运用新技术,并进行外包,增加风险管理难度;三是有可能提高整体风险水平,金融科技企业在增加金融服务可获得性的同时,有可能降低客户门槛,引入更多的高风险客户群体;四是对突发事件管理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
丁连星进一步解释,金融创新是必然的过程,作为监管机构,要对创新的金融业态产品有深入透彻的理解和分析。
对此,丁连星建议,监管层积极引入新的监管理念,在有限的范围和风险容忍度以及宣传法律法规框架下,为金融创新创造灵活空间。提升监管的实时性,及时做出警示和支持,降低监管成本的同时也提升风险防范的有效性。另外,在风险披露方面,加强金融消费的教育保护,很多国家都非常重视消费者的保护,对于金融创新监管应加强创新金融产品和信息披露要求,让金融消费者更加了解新产品或者新服务的风险,通过对投资行为理性引导,提高投资者风险意识,规避风险,提高自我保护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