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在陆家嘴论坛上探讨“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的协调与平衡”会议主题时,徐忠指出,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离不开金融监管政策的协调配合。
对此,徐忠解释称,“最近一段时间,监管政策密集出台,事实上造成了货币乘数的下降和M2的下降,可见即使中央银行可以调控外在货币,但是如果没有有效的监管保障,外在货币投向何处,效率如何,这是中央银行无法控制的,也无法保证金融支持实体经济。”
徐忠表示,中央银行行使最后贷款人职能,最后贷款人流动性救助,赋予了中央银行危机救助最后防线的最后地位,作为最后贷款人行动指南,绝大多数金融机构是健全的,中央银行没有必要为小部分银行提供无偿救助,要求中央银行在流动性危机采取迅速果断行动防止系统性风险的蔓延,同时遵循向流动性困难而非财务困难的银行提供流动性支持的原则,防范风险。
徐忠称,目前,央行承担最后贷款人职能如果没有监管职责,存款保险制度如果没有监管职能,都沦落为付款项,因为中间存在着权力与责任不对称的问题。从问责机制看,监管者由于并不完全承担监管失误导致危机和风险暴露的成本,导致监管不足,问责者要基于监管失误强化约束。
徐忠还指出,在短期内监管和发展可能出现政策不一致,存在目标冲突的情况下,存在以发展为重,监管激励不足的问题。
不过,徐忠同时表示,“从中央层面看,在功能相同金融产品业务交叉领域出现监管竞争,这并不一定是坏事,只是在同样的金融产品,缺乏统一规制前提下监管竞争容易演变成竞相降低监管标准,导致劣币驱逐良币,损害监管的有效性和稳定性。同样,在中央与地方政府的监管关系上,由于监管体系的系统性风险由中央政府负责,如果地方政府承担部分监管职能,可能对地方的金融体系进行干预,不利于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