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于2017年7月4日作出京保监罚〔2017〕9号处罚决定。
北京国民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民代理公司)变更住所未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十四条,根据该规定第七十条,我局决定对国民代理公司给予警告、处1万元罚款,并责令改正违规行为。
时任国民代理公司总经理王晖,是对上述违规问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七十条,我局决定对王晖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原标题:北京国民保险代理公司变更住所未报告 总经理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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