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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销售误导,实施责任追究制度

2017-07-11 10:26  来源:中国证券报 本篇文章有字,看完大约需要 分钟的时间

来源:中国证券报

   “近年来,为有效治理销售欺骗误导这一行业顽疾,保监会和各地保监局出台了一系列监管措施,取得了相应成效,但这一行为仍未得到根本性遏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士表示,保险销售过程中欺骗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重要情况等行为依旧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行业形象。

  整治销售误导

  保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办法》所称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是指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通过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采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方式,记录和保存保险销售过程,有利于从源头上治理销售误导,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办法》共计18条,主要涉及可回溯实施范围和方式、管理内容、信息安全责任、内外部监督管理措施等方面。

  《办法》明确提出,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开展电话销售业务的应实施全险种全过程录音;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应依照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的有关规定开展可回溯管理;保险公司通过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的(包括利用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营业场所内自助终端等设备销售的),需要对关键环节进行录音录像;通过其他销售渠道,向60周岁(含)以上年龄的投保人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或销售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应对关键环节进行录音录像。

  同时,近年来在监管实践中,涉嫌销售欺骗误导的保险消费投诉大多缺乏客观证据,相关投诉往往陷入消费者“说不清”、保险机构“辨不清”、监管部门“查不清”的尴尬境地,并导致投诉处理引发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成倍增长,占用了大量监管资源。为此,《办法》规定,视听资料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保险期间在1年以下的不得少于5年,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不得少于10年。如遇消费者投诉、法律诉讼等纠纷,视听资料还应至少保存至纠纷结束后2年。

  实施责任追究制度

  保监会相关负责人指出,《办法》的出台和实施,将进一步约束保险机构的销售行为。针对保险销售关键环节,《办法》强化了保险机构法定“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为保证实施效果,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在制度机制方面,保监会设计了质检环节和内外部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要求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对可回溯管理资料进行质量检测,未按照规定进行可回溯管理的,保险公司应依照内控制度进行追责,同时监管部门可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比如停业整顿等).

  上述负责人称,为保证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在《办法》正式实施前,预留了一段时间供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按照相关要求修订管理制度,改造业务系统,强化人员培训。若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可回溯管理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应停止开展相关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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