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部署推动商业养老保险发展工作,要求到2020年,基本建立运营安全稳健、产品形态多样、服务领域较广、专业能力较强、持续适度盈利、经营诚信规范的商业养老保险体系,商业养老保险成为个人和家庭商业养老保障计划的主要承担者、企业发起的商业养老保障计划的重要提供者、社会养老保障市场化运作的积极参与者、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有力促进者、金融安全和经济增长的稳定支持者。
对此,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基础理论研究室主任杨良初表示:“作为我国首个针对商业养老保险系统的顶层设计,《意见》几乎涵盖了商业养老保险的各个环节,在政府支持和行业规范的方面做出非常细致的规定,将给商业养老保险发展带来重大利好。”
个税递延增加商业养老保险吸引力
“2017年年底前启动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意见》中的这一表述既是对业内讨论已久的话题的回应,也被认为是本次《意见》中最大的亮点。
“通过我们研究团队之前进行的测算,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是让老百姓能真正看到自己收益增加的产品。”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副主任刘新立告诉记者,“没有个税递延政策之前,假设我们将1000元的收入买保险,个税是10%,投资回报的税率也是10%,要先将1000元中的100元交个税,剩下900元作为本金进行保险产品投资,一年后,收到90元的投资收益,我们还需要上缴9元的税费,剩下的981元成为本金,进入下一年的保险投资。而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政策执行后,就可以暂时不缴购买保险时的100元个税,直接用1000元的本金开始进行保险产品投资,应缴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延期至将来领取养老金时再征收。”
但个税递延对商业养老保险推助作用最终能有多大,还是要看未来个税递延的额度限制和比例限制。中国保监会副主席黄洪之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透露,个人税延型养老保险试点方案已经基本形成,需要上报国务院。
至于具体的起征点和扣除方式,此前财政部、税务总局、保监会3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实施的通知》中规定,对个人购买合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最高抵扣2400元,也就是每月200元。
“除了个税递延能增加产品对大众的吸引力外,《意见》还明确了很多扶持政策。比如,要求地方政府细化完善配套政策措施,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投资开办医疗机构,为涉及商业养老保险的金融行为开绿灯等。最重要的还有"真金白银"的支持,《意见》提出,对商业保险机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等等。这些都是为了让商业保险机构轻装上阵,激发他们的积极性。”杨良初表示。
推动第一、第二支柱并行机制
目前,我国的养老保险体系有三大支柱。第一支柱是由政府组织建立运行的社会养老保险,宽基础、广覆盖,但是收益不高;第二支柱是企业年金等,一般是企业帮助自己员工从商业保险公司购买的养老保险,因为各单位的情况不同,覆盖面不大;第三支柱就是个人购买的商业养老保险。“《意见》最大的作用是推动第一支柱和第二支柱跟进配套第三支柱发展的并行机制,以达到我国养老保障体制改革的效果。”杨良初表示。
刘新立认为,近些年,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发展缓慢的原因有很多。一是这两种商业保险吸引力不足,作为一款要延续三五十年的保险产品,其投资收益率投资人很难估算,同时人们对货币通胀情况的顾虑也拉低了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的意愿,国外比较成功的做法是通过结合个税来吸引投资人。二是中国人养儿防老的思想比较明显,并且相信养老可以由国家兜底。
但是随着社会老龄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原有的养老保障体制改革刻不容缓。杨良初告诉记者:“现在我国养老保障体系呈现的是第一支柱独大的状况,就像将全部鸡蛋都放进一个篮子,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整个养老保障体系将出现重大问题,而且有测算称2030年中国老年人口将占总人口的25%,也就是缴费人口越来越少,而领取的人越来越多,支付危机在所难免。”
那么,怎样的配置是较为健康的呢?杨良初表示:“第一支柱中我们个人需要完成28%的缴费,方能在退休后获得养老生活所需资金中40%的支付待遇。未来应该增加第二、第三支柱的支付待遇占比,让第一、第二支柱支付待遇占比之和达到70%—80%,第三支柱和其他个人资产投资支付待遇占比达到20%—30%是较为科学的比例。”
政策增信保险行业
未来推行商业养老保险还任重道远,在杨良初看来,需要攻克的最大难题,是保险公司如何改变现行的经营体制,取得大众的信任。
“《意见》大篇幅强调如何规范保险行业管理体制。如,健全商业养老保险管理运行制度体系,优化业务流程,提升运营效率,增强商业养老保险业务运作规范性。细化完善商业养老保险资金重点投资领域业务规则,强化限额管理,探索建立境外投资分级管理机制;突出销售、承保、赔付等关键服务环节,着力改进服务质量,提升保险消费者消费体验,巩固培育商业品牌和信誉;提升商业养老保险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加大专业人才培养和引进力度,完善职业教育;完善商业养老保险监管政策,加强监督检查,规范商业养老保险市场秩序,强化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等。”杨良初说,可以说,通过政策的顶层设计为保险行业增信,是此次《意见》释放的重大红利之一。
同时,《意见》对于保险资金投资风险防控也尤为重视。刘新立认为,目前保险资金投资范围已经较为广泛了,但是要满足养老保险资金所需的长期、安全、收益高且稳定的投资标的还相对不足。对比商业保险市场较为健全的美国,保险资金更加偏爱企业债的投资,它与保险资金的需求最为契合。我国目前还比较缺少企业债的投资标的,未来,随着企业债的发展,其将成为商业养老保险较大的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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