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各家保险公司陆续披露了二季度偿付能力报告。在寿险公司中,中法人寿和新光海航人寿两家合资险企排名继续垫底,偿付能力持续遭遇断崖式下跌,暴露出合资险企的尴尬境遇。在保险业遭遇强力监管的当下,急需流动性补充的合资险企面临越来越大的不确定性,其前途命运不得不引发人们的担忧。
合资险企偿付能力继续垫底
目前,保险公司陆续披露了今年上半年偿付能力情况。从披露的偿付能力报告看,依然还有中法人寿和新光海航人寿的偿付能力不达标。
其中,偿付能力最危险的是中法人寿,据其披露的偿付能力报告显示,二季度末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与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均为-1843.06%,相较一季度末大幅下滑。同时,二季度末的保险业务收入仅为16.5万元,净利润-2040万元,净资产-4673万元,最近一期风险综合评级结果为D级。2016年三季度末以来,由于偿付能力不足,中法人寿暂停了新业务开展,经营活动现金支出仅依靠存量投资资产的赎回变现及股东借款进行支持,流动性风险日益凸显。
2005年由中国国家邮政局与法国国家人寿保险合资组建而成的中法人寿,在2009年邮政有了“亲儿子”中邮人寿之后就逐渐走上下坡路。2014年,邮政集团将其占比50%的股权转让,法国人寿也转让25%股权,接盘者鸿商集团和人济九鼎分别持有50%和25%股权。在股权变更之后,中法人寿对业务发展进行了重新规划,资本需求随之增加,加之增资暂未获批,2016年以来其偿付能力充足率快速下降一至四季度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为578.23%、185.38%、-128.35%、-140.31%,不仅跌破监管红线,而且转为负值,最终在去年的四季度风险综合评级中滑落为D级。
此外,由海航集团和台湾新光人寿合资建立的海航人寿也依然境况不佳,其日前披露的二季度偿付能力报告显示,公司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与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均为-393.56%,预计三季度末的偿付能力充足率为-443.79%。此前,由于偿付能力充足率严重“不达标”,该公司在2016年第四季度以及2017年第一季度风险综合评级中均被评为D类保险公司,保监会已对该公司采取暂停增设分支机构、监管约谈、停止开展新业务的监管措施。
值得玩味的是,同样有着海航集团股东背景的渤海人寿,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均为583.37%。迥然不同的境遇,不得不让人想起2014年的那场风波。2014年6月,新光人寿其实已经将增资款2.5亿元打入指定资本金账户,但海航集团在未能履约增资计划的同时却斥资成立了渤海人寿,一怒之下台方划回了增资款。也正是由于海航集团增资不兑现,新光海航人寿的偿付能力充足率由2012年底的500.07%骤降至2013年底的130.47%,至今负值越来越严重。
在上述背景下,新光海航终于在2016年11月宣布进行股东变更,海航集团退出,新光人寿转让25%股权。深圳市柏霖资产管理公司等3家深圳企业入局,最终柏霖资产管理持股51%为大股东,新光人寿持股25%为二股东。柏霖资产的前身是深圳市鸿荣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乃鸿荣源集团100%控股的子公司,而后者是身份显赫的地产商,因此被认为是挽救新光海航流动性困局的救命稻草。
可正当众人翘首期盼时,保监会的一纸征求意见稿又让新光海航的美好前景充满了不确定性。为了防止大股东充当“野蛮人”,保监会于今年7月20日发布《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将险企的财务投资类股东以及战略类股东的门槛抬高,还要求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三分之一。如果新股权办法出台,深圳柏霖资产想持股51%的计划就有可能不符合规定。
此前有新光海航内部人士表示,一方面表示深圳柏霖对监管政策突变始料未及,同时也确信低成本拿到保险牌照的新股东不会退缩。据悉,深圳柏霖在公布将控股新光海航之前,曾在去年10月强势入主利安人寿第二大股东,可见其当时进军保险的决心非同一般。但世易时移,随着监管的全面加强和反腐的持续深入,如今保险业的发展脉络已大为不同,这一切仅仅相隔不足一年。
股权制衡带来合作不畅
对于合资险企如此萎靡不振的情况,与其股东之间的磨合也不无关系。南开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系教授朱铭来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合资险企的股东互相之间合作不畅已经不是一天两天的问题了。自打我国进入WTO之后,合资险企内部在公司发展经营战略方面一直存在着难以调和的矛盾。一般而言,国内的经营者更多强调冲规模和冲业务量,而外资更加偏向以利润为导向的国外经营模式。由于股权限制了50%对50%的比例,没有一股独大,最后演变成很多经营战略上的扯皮,不仅失去了一些商机,甚至出现一些恶意的对抗,无法正常追加资本来完成后期的业务,新光海航和中法人寿就深受其害。实际上大概从五年前开始,就已经有一些大的外资逐渐退出中国市场,另一些也在寻求出售自己的股权。”
不过在朱铭来看来,合资险资内部的这种对抗也许已经到了尾声。虽然过去国内粗放式的经营管理有其存在壮大的条件,但在目前整个金融业严格监管的大环境下,监管层对市场已经进行了重新的清理整顿,加之偿二代又在贯彻落实之中,未来五年内这种中外经营理念的差异会随着制度的完善而逐渐缩小,国内规则和国际规则逐渐融合,具有成熟管理经验的外资会迎来新的机遇。
当然必须看到的是,国内过去引进外资的原因一方面在于外方先进的技术和管理,另一方面就是寻求外方的资本金,但目前从国内来看已经不存在对外资资本金投资的需求。如果双方在管理和技术方面不能很好地融合,将来合作的积极性也不见得会很高。
既然合资险企暴露了如此严重的问题,是否可以考虑允许外资独资经营寿险?既然大家合作无法做到一起,那么能不能给外资一个独自经营的机会呢?
对此,朱铭来表示:“当年寿险公司采取中外资各占50%股权比例的做法,目的是出于保护国内的民族产业,防止外资迅速膨胀抢占市场份额。但经过十几年的发展,现在的情况跟当时已经完全不同。外资也可以借此看看其独立的经营文化能否在中国市场生根开花,如果独资再经营不好,那就说明外资整个的经营理念有问题了,也就不能再抱怨中方股东不配合。从这个角度看,是否还有必要继续坚持50%对50%的硬性股权标准?虽然当初是WTO提出的标准,但我们国家若是愿意主动降低这个标准也不是说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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