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365讯:随着私家车保有量的增多,国内交通压力加大,车主在开车时小刮小蹭总在所难免。为了降低养车成本,不少车主会为爱车投保各种车险,车主们选择车险的根本目的是希望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人能够给予车辆或是人身安全、财产的损失一定的赔偿,减轻损失给车主带来的困扰,而这一根本目的就涉及到了车辆保险业务中的理赔服务。
车险理赔案例分析一,“全保”不全赔。孙小姐在购车时,听了4s一个业务员的建议,给自己的车投了“全险”,心想以后自己就不担心车辆带来的损失了。谁知有天自己的车窗玻璃被人砸了,孙小姐在向保险公司索赔时遭到了拒绝。因为车窗玻璃单独破损属于单独的险种范围之内,孙小姐的“全险”当中并没有这一项,所以保险公司不予理赔是正确的。
车险理赔案例分析二,理赔反应慢,手续太复杂。王先生驾车外出,行驶途中,与辆紧急变道的车相撞,车辆受损。王先生第一时间拨打了报警电话,并向保险公司进行报案。等待了近两个小时,才见到保险公司定损员。该定损员又用20多分钟的时间,才完成了勘查、填单和定损工作。然后又要求王先生提供相应的材料,多达十几种。这些材料不可能全部带在身边,王先生只好又专门抽出时间到保险公司递交材料。
车险理赔案例分析三,刘先生正常行驶过程中,一辆摩托车突然闯红灯横穿马路,刘先生紧急刹车之下,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是刹车过程中,中控台摆件飞起撞碎了玻璃。刘先生庆幸自己购买了玻璃单独破碎险,并到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却被告知不属于责任范围而拒绝理赔。这是一个典型的理赔范围不明确的车险理赔案例,乍一看,车主的情况好像比较符合玻璃单独破碎险的赔偿范围,其实不然,问题就出在玻璃破碎的原因,在该险种中明确规定由车辆自身的物品导致的玻璃破碎,保险公司不负保险责任。这个案例就告诉我们的车主朋友在购买保险时,不但要了解其责任条款,对其免责条款也要进行详细的了解。
车险理赔案例分析四,某科技公司将其所有的车辆向某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等险种,保险期限自2002年10月19日起至2003年10月17日止,其中盗窃险的保险金额为40万元。2003年2月5日晚,司机王某将该车停放在某物业公司经营管理的汽车停车场内,交由该停车场保管,该停车场将“取车凭证”交给了司机。次日上午,王某去取车时,发现车辆被盗,停车场也出示证明证实该车是在其停车场内被盗的。随后向公安机关报案。三个月后,公安机关出示证明证实,未能侦破此案。被保险人某科技公司依据车辆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某科技公司支付了32万元的盗窃险赔偿金。与此同时,某科技公司也向保险公司出示了权益转让书,将该车项下32万元的权益转让给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车场赔偿该车项下32万元的损失。
停车场认为:1、保险公司无权向停车场索赔。
2、停车场因没有收取车辆保管费,该车辆保管合同是无偿的,停车场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1、保险公司是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的,有权向有过错的第三方追偿。
2、车主将车辆停放在某物业公司管理的停车场内,停车场也出示了“取车凭证”,虽然没有收取保管费,但按停车场的规定,取车时才收取保管费,车辆保管合同是有偿的,停车场因保管不善,造成某科技公司的车辆被盗,因此,停车场应承担赔偿责任。因停车场没有营业执照,其责任应由其开办单位某物业公司承担。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某评估机构评估该车价值为38万元。
综上所述,判决如下:1、某物业公司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某保险公司32万元。
2、由某物业公司支付本案的诉讼费。
车辆保险业务伴随着车辆迅速走进人们的生活中,只要有车的朋友们都认识到了车险的重要性,因此,车险也成了人们主动购买的险种之一。大家都希望再出现问题是车险理赔能够及时的得到帮助。同时也希望车主不要盲目的去选择车险,只有适合自己车辆的险种才能起到保障作用,以上则是汽车划痕险相关资料,获取更多财经新闻讯息,请关注财经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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