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网络投保的客户端很多,除了传统的PC端外,还有APP端,甚至包括一些特殊的智能终端。我们的保险人一直以为,在操作界面上的那个人就是消费者,就是投保人,却忘了一个最基本的形态,我们的代理人也可能参与其中。
而今天我们要看到的这个案例,其实就隐含了这样的情境,由此,也引发我们对于网络投保的思考。
【案情回放】“杀妻骗保案”引发投保人官司
2017年7月17日中央电视台《经济与法》栏目播出《妻子背后的巨额保险》节目。2013年3月李某为其刚结婚不久的妻子廖某通过互联网购买了一份某保险公司300万元的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为廖某,受益人为法定受益人。半个月后,保险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申请,并打电话核实确认了廖某同意变更受益人为其丈夫李某。随后李某与周某串通,由周某对廖某实施杀害。李某和周某被抓获后供述了杀人骗保的犯罪事实。
事后,检察机关就李某、周某故意杀人案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判处李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周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廖某已死,主谋已伏法,但廖某生前的巨额保险仍引发波澜。
李某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已经丧失保险受益的权利。而廖某家人认为,投保人应当为廖某,他们具有保险金的继承权。于是廖某父亲陈某请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则拒绝赔偿。陈某遂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该保险公司支付300万元保险赔偿金,支付相应的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是投保人的确定。
【法理分析】
本案中丈夫李某通过网络与保险公司进行沟通,根据网络投保流程进行投保并支付了保险费,保险公司根据李某填写的投保信息生成网络电子保单。保单明确记载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廖某,受益人为法定受益人,随后经被保险人廖某同意变更受益人为其丈夫李某。
原告陈某认为投保人应当为廖某,被告保险公司则认为保单没有廖某的亲笔签名,通过当时保险公司客服人员和李某沟通的电话录音、网上聊天记录等,证明实际投保人是李某。
这就是问题所在,究竟谁是投保人呢?
【法院判决】
保险公司应支付保险金及利息。
本案主审法官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为如何认定涉案保单的投保人。
首先,保险合同系书面合同,应以书面记载为准。本案中,保险单明确记载投保人为廖某,又因为本案系网上投保,保险单内容均基于投保人在网上填写内容而生成,故可推定投保流程中记载的投保人亦为廖某。
其次,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虽然描述为“李某购买”涉案保险产品,但是并未认定李某为投保人。根据刑法关于保险诈骗罪的规定,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而构成保险诈骗罪的主体并非只有投保人,李某作为受益人亦可构成保险诈骗罪的主体。
第三,被告确认,“客服在收到被保险人签名为廖某的变更申请表后,打过其电话核实情况,廖某确认同意变更受益人为其丈夫,被告在系统里做了相应变更,并将变更受益人的批单发送给廖某某,并电话通知了她”。可见,廖某本人对本案保单的存在明确知晓,亦可佐证廖某应对其本人为投保人系为知悉。
法院因此确认,涉案保单的投保人为被害人廖某。
法院认为,根据保险法第42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现涉案保单已无其他受益人,根据继承法,被保险人廖某的家人为其法定继承人。
法院因此判决,保险人应向原告支付保险金300万元及利息。案件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本案目前已经生效。
网络投保的不足亟需弥补
这个案例看似简单,但对于未来网络渠道的开拓来说,却是不容忽视。如果在网络投保的过程中,我们的代理人也帮助操作,情况会如何呢?也许你会说,以合同为准,投保人自然是消费者!这句话本没错,但在出现纠纷之时,我们如何去确认这些操作是客户的真实意思表示?
据此案,有分析人士提出了三点弥补网络投保不足的建议:
1.重要条款特别是免责条款强制化阅读
保险公司在网站建设或条款提供时将重要条款,特别是免责条款进行加粗或标红,在网络投保过程中,将阅读这些条款作为操作下一步的必经步骤,且规定一定的阅读时间才可进行下一步,这样可以充分体现保险人履行了对重要条款的说明义务,同时也给投保人充足的时间理解保险条款,特别是免责条款的内容,避免因误解导致投保。
2.以视频或语音方式对重要信息进行解释和强调
由于保险专业性较强,一些术语对于普通公众来讲不容易理解,这就需要借助视频或语音的方式,形象的通俗易懂的将条款中的专业术语或重要信息予以表达。这不仅方便投保人理解,也能减轻保险公司客服人员的工作量,从而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3.加强回访
投保成功后,保险公司要把电话回访作为服务客户的一部分,通过回访可以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所以电话回访环节非常必要。电话这种形式有时也存在不足,因为客户有时不方便接听电话。那么可以寻求其他联系方式,随着微信的普及,保险公司可以建立微信群,加强与客户的联系。
网络投保还有诸多问题待解
网络投保在为人们提供方便的同时,也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如在网络保险中,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和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不能得到准确确认,容易引发保险合同纠纷。
在整个投保流程中,暴露出来的问题较多。
如投保须知、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以及电子保险平台线上服务协议均以链接的方式给出,并没有做任何的特别提示,而且打开此链接并非是进入下一步的必经过程,即投保人可以不看这些就可以进行下一步。
又如在投保过程中,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问及被保险人是否有下列情况时,投保人可能会故意隐瞒而回答“否”使交易继续。
关于投保人的职业类型,保险公司仅仅在第三方网站的宣传页中提示只有几类职业可投保,但并未在投保过程中体现,这就容易导致投保人道德风险的发生。
再如在购买保险成功后的72小时内,保险公司没有进行任何形式的回访,即保险公司并没有对投保人的信息进行进一步的核实。
如此种种,不可尽述。尽管在保险科技,尤其是人工智能和识别技术之下,我们已经把智能投保提上日程。但当我们直面消费者时才发现,所有的这些真的只是一厢情愿的一往情深。
免责声明:本网站所有信息,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请自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