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保监会发布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下称 《意见稿》),对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可比性、有效性等提出了更加详细的要求。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 《意见稿》对保险公司披露的产品信息,特别是人身保险产品要求更加严格,投资账户单位价格、万能险结算利率等信息均在要求披露的名单之列。
新增交费“三甲”产品需披露
包括投连险、万能险、分红险等在内的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既有人身保险保障功能,又有投资理财功能,存在条款内容繁多,利益演算复杂等现象,为应对保险人与保险消费者之间因信息不对称所造成的缔约地位失衡问题,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早在2009年,保监会曾制定《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要求保险人销售上述保险产品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而从此次《意见稿》来看,对于人身保险产品的披露信息要求更加严格,其中,保险公司披露的产品基本信息方面,除经营的保险产品目录、条款外,还包括人身保险产品说明书;投资账户单位价格、万能险结算利率等信息。
与此同时,根据人身险公司保费统口径的变化,《意见稿》将人身险公司产品经营信息内容更改为上一年度原保险保费收入居前5位的保险产品的名称、主要销售渠道、原保险保费收入和退保金;上一年度保户投资款新增交费居前3位的保险产品的名称、主要销售渠道、保户投资款新增交费和保户投资款本年退保;上一年度投连险独立账户新增交费居前3位的投连险产品的名称、主要销售渠道、投连险独立账户新增交费和投连险独立账户本年退保。
重大投资损失将更“透明”
值得关注的是,与2010年版信披管理办法相比,与投资相关的信息披露,如社会资本投资保险公司股权,以及保险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等也成为此次《意见稿》中较大的变化所在。如在披露公司治理概要方面,除要求披露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外,还要求对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本公司情况的简要说明。
此外,《意见稿》将保险公司的主动投资、投资损失、赔付金额较大也被纳入重大事项之中,按照规定,对被投资企业实施控制的重大股权投资;发生单项投资实际投资损失金额超过公司上季度末净资产总额5%的重大投资损失;发生单笔赔案或者同一保险事故涉及的所有赔案实际赔付支出金额超过公司上季度末净资产总额5%的重大赔付;发生对公司净资产和实际营运造成重要影响或者判决公司赔偿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重大诉讼案件;发生对公司净资产和实际营运造成重要影响或者裁决公司赔偿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重大仲裁事项等均需被及时披露。(原标题:保监会拟修改险企信披新规 重大投资损失将更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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