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7日,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共同发布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首次从部门规章层面对网约车进行规制。《暂行办法》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定义为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同时明确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但将私人小客车合乘即拼车、顺风车排除在该《暂行办法》规制范围之外。因网约车为新兴事物,国家法律规范体系尚不完善,且网约出租车与网约顺风车的界限并不十分明显,许多网约出租车同时也参与网约顺风车的运营,在此情况下,网约车各方参与者在运营中均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山后法庭对网约车涉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进行调研,认为目前网约车各方主要存在以下法律风险:
一是网约车车主及乘客存在无法通过保险理赔的法律风险。涉诉网约出租车、网约顺风车绝大部分系作为非营运车辆进行投保,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事故车辆被保险公司认定为改变了车辆使用性质,保险公司则将拒绝理赔。根据网约车新政,在网约出租车订单履行过程中,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乘客的损失可要求网约车平台公司赔偿。但如乘客乘坐顺风车发生事故,而该顺风车同时也参与网约出租车营运的话,则保险公司和网约车平台公司均不对乘客承担赔偿责任,乘客的损失由直接侵权人赔偿,因个人赔偿能力有限,乘客损失很有可能无法得到充分的赔偿。
二是保险公司存在错误理赔的法律风险。因营运车辆与非营运车辆在事故发生风险上有明显的不同,故投保时营运车辆的保费远高于非营运车辆。目前网约出租车进行注册登记时平台对车辆保险情况未作硬性要求,实践中导致很多车辆以非营运车辆投保而实际用作网约出租车;事故发生后,会出现保险公司因对车辆使用性质改变的情况没有了解进而错误理赔的情况,从而导致保险公司遭受了损失;且之后如果保险公司发现该问题,也会引发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纠纷。
三是网约车平台承担更多赔偿责任的法律风险。在网约出租车运行过程中,新政规定由网约车平台承担承运人责任。如车辆以非营运性质投保,且在事故发生后无法得到保险公司理赔的情况下,网约车平台将作为承运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将大大增加网约车平台的运营成本,进而对网约车这一新兴事物的发展造成一定影响。
针对涉诉网约车各方出现的上述风险,海淀法院山后法庭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建议网约车平台在经营过程中严格区分网约出租车与网约顺风车的界限。对网约出租车参与网约顺风车运营的,网约车平台应对车主和乘客进行特别风险提示,告知乘客和车主因该车辆参与网约出租车,导致车辆使用性质改变,如在顺风车运营过程中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将拒绝理赔,网约车平台亦不承担承运人责任,以使乘客和车主对自身存在的风险有充分的了解。
二是建议进一步健全网约车法律法规体系,重点就网约出租车投保、保险公司理赔、各方责任承担等问题进行明确。从规则层面要求保险公司与网约车平台进行信息对接,使保险公司能够及时掌握承保车辆营运性质的变化情况,进而及时调整保费,从而减轻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同时,凡注册网约出租车的车辆一律按照营运车辆投保,车辆参与网约出租车后由平台督促车辆及时调整保险情况,确保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参与理赔,以此减轻网约车平台作为承运人的责任,更使得乘客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原标题:北京海淀法院关于网约车使用性质与保险理赔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