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市人社局与市财政局近日联合印发《关于转发鲁人社发〔2017〕32号文件调整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对我市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作出调整,新待遇标准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此次待遇调整涉及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3项待遇。伤残津贴:对符合条件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每人每月伤残津贴分别按195元、185元、175元、165元的标准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抚恤金每月增加69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51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生活护理费:以济南市2016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333元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比例确定。
本次全市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工作在2017年8月底前完成,伤残津贴平均增长171.5元,进一步提高了保障水平,保障了工伤人员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原标题:济南2017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