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一些“老赖”在法院判决后,仍逍遥法外。对于已经退休的“老赖”,安吉法院推出“借钱不还,公积金抵扣”的执行杀手锏,近日成功将一被执行人的26万元住房公积金依法强制提取。
被执行人李某曾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张某借款44万元,并承诺按期还款。不料到了约定的还款时间,李某分文未付,甚至对再三催款的张某恶语相向。无奈之下,张某一纸诉状告到该院。法院经审理判决,李某应偿还借款44万元及利息。然而,李某在判决生效后仍不清偿债款,张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院立案受理后,立即向李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其仍拒不履行义务,也拒不申报财产。执行法官通过执行案件管理系统发起“点对点”和“总对总”查询被执行人相关财产情况,但显示无可供执行财产,案件执行一时陷入“死胡同”。
执行人员根据线索了解到,李某为某单位公职人员。既然李某有固定工作,每月就应缴存公积金,执行法官尝试由此入手。经过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李某在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设有公积金账户,而且有26万元的账户余额。但住房公积金为专款专用资金,属于个人财产的范围,提取公积金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需要证明被执行人李某退休,才能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提取。
于是,执行法官前往县人社局调取被执行人李某的退休记录证明,又前往其退休前所在单位开取公积金提取单。取得上述材料后,执行法官向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要求将被执行人李某住房公积金账户内金额提取至法院执行专户。经与公积金管理部门多次沟通、协调,最终住房公积金中心配合法院扣划26万元,申请人张某及时领取了执行款。剩余未执行到位的债款,也将在保留被执行人李某基本生活费后,按年从其养老金账户中提取。
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虽有严格限制,但本质上仍属于个人财产。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公积金并不包含在规定的豁免执行的财产范围内,故具备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而将住房公积金列入强制执行的范围,对破解部分无财产案件执行难问题、及时有效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价值。(原标题:“老赖”借钱不还钱 26万元公积金被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