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时间为今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80元,同比增加30元;财政补助标准增加30元,达到每人每年480元。
城乡居民医保实行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我市将2018年度的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80元;财政对城乡居民医保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480元;对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重度残疾(二级以上)的残疾人员等特殊人群,其个人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
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年度缴费期为每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参保人要在缴费期限内一次性足额缴纳全年城乡居民医保费。除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以外,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符合条件的非本市户籍的在校学生都可到户籍居(村)委会或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缴费期结束后,对于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出生的新生儿、已办理职工医保中止手续的失业人员、新迁入统筹区户籍人员、中途转入统筹区就读学生、刑满释放人员、退役士兵、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重度一级或二级残疾人员、低收入人群等,在当年医保年度内可以按规定中途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对于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出生的新生儿出生时,其父母已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或城镇职工医保的,新生儿在出生年度内按新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出生的新生儿出生时其父母没有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或城镇职工医保,出生3个月内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其出生到参保前所发生的医药费用给予报销。其他人员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医保待遇。
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发生的符合“三大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且超过住院起付标准(市内一级医院250元、二级医院350元、三级医院500元,市外医院1000元)的医疗费用,按市内一级医院92%、二级医院75%、三级医院60%,市外医院55%,非定点医疗机构45%的标准核报待遇。未经批准自行转院或自行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比例相应下调10%.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全年最高支付限额(含特定病种门诊补助)为25万元。(原标题:河源2018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时间10月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