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我市制定了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今后,单位不给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将依法进行处罚。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均应缴存住房公积金。在职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劳动关系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含聘用人员、人事代理人员、劳务派遣人员、进城务工人员等)。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最高不得超过12%。年度全市职工月工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上下限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每年对外公布。
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并有权监督单位擅自不缴、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依法进行处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由管理中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原标题:南阳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出台 单位不办理受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