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7日,记者从市人社局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障监察科获悉,从2017年10月1日起,我市对月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720元,林州市、安阳县、汤阴县为1570元,内黄县为1420元。
为切实保障低收入劳动者及其赡养人口的基本生活需求,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核、省政府同意,重新调整了全省一、二、三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我市市区为一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7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6元;林州市、安阳县、汤阴县等为二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57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4.5元;内黄县为三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4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3元。”市人社局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障监察科科长李涛向记者介绍。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执行。
据悉,按照最低工资相关规定,月最低工资标准包含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不包含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的福利待遇等。
市人社局要求,各类用人单位支付给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工资报酬不得低于公布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劳动者可向各县(市)区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安阳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举报电话为:0372-2955110。根据《河南省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劳动者举报、投诉或者在日常检查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低于本省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向劳动者支付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并可以对用人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原标题:安阳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7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