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件号:31010219610301XXXX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下同)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作为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代理人涉嫌保单违规销售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你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投保人杨某某针对“金裕人生”(保单号P02000000743XXXX)保单进行复效咨询时,询问你该产品是否是理财产品,你的表述与产品条款、保障计划书演示不一致,你也未告知客户红利不确定性。
上述事实有涉案保单的复效咨询解答录音文件、你对录音文字版的确认意见、涉案保单的保障计划书及产品条款等、我局对你制作并由你签字确认的调查笔录、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处罚: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对你给予警告,处二万元罚款。
你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所附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上海保监局
2017年9月7日(原标题:上海保监局:上海平安寿险代理人涉嫌保单违规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