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达理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宝兴路118号
主要负责人:张灿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下同)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公司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经审核后不予采纳。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非现场报表数据填报差错
你公司2015年利润表的主营业务收入填报存在535.01万元差异。
二、销售人员存在欺骗保险人的情况
你公司业务人员谢某和邹某销售的4张保单存在为通过保险公司核保而提供虚假客户地址的情况。
三、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作为从业人员计酬的主要依据
你公司16位部经理及以上级别的业务主管从公司获得的收入是根据基本法第五章计算的,收入来源主要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从自己销售的保单中获得的直接佣金收入;另一部分是从团队的辅导和推介中获得的间接佣金收入,包括直辖组的组织报酬、推介报酬、组辅导报酬、部辅导报酬、部组织报酬(含业绩回算)及其他收入。
四、未制作并使用客户告知书
你公司自2012年7月开业至检查前从未制作并使用客户告知书。
五、收受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合同约定之外的其他财物
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15年两次向你公司业务人员发放实物奖励。经检查人员核实,你公司未就以上奖励事项与华夏人寿上分签订协议。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2015年利润表、相关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相关投保单的投保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你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报告报表的情况,根据《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改正,处罚款10万元。
你公司存在销售人员欺骗保险人的情况,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改正,处罚款5万元。
你公司存在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作为从业人员计酬的主要依据的情况,违反了《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你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你公司存在未制作并使用客户告知书的情况,违反了《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改正,处罚款3000元。
你公司存在收受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合同约定之外的其他财物的情况,根据《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你公司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综上,责令你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合计并处罚款17.3万元。
你公司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所附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
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上海保监局
2017年9月5日(原标题:上海保监局:上海永达理保险经纪涉嫌多项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