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8日,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通知》,为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对缴存人改善居住条件的支持力度,即日起缴存人提供房屋租赁备案证明和发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月提取最高限额可达5940元。
《通知》规定,个人月提取上限由原来的不超过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倍的30%,提高至不超过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倍的40%。
按广州市2016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7425元计算,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住房公积金年度内,月提取最高限额由原来的4455元/月(7425×2×30%)提高至5940元/月(7425×2×40%)。
但是,公积金中心特别提醒,对于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申请提取600元/人/月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的职工,并不适用此《通知》规定。此《规定》只适用于能提供房屋租赁备案证明和发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其他有关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规定不变。
同时,《通知》规定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既有住宅所有权人出资为该住宅增设电梯,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宅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在实际支付工程建筑费用并取得发票(或收据)后可提出提取申请,只可提取一次,可提取金额不超过该户因增设电梯而实际支付的工程建筑费用。而且,住宅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可提取金额不超过本人账户余额。(原标题:广州2017公积金提取限额调高 每月最多可提取59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