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雇佣的司机驾驶货车途中将车停在高速应急车道却被其他车辆撞上,导致站在车旁的司机被撞伤,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是否该赔偿?近日,丰顺法院判决该案,虽然司机曾某在事故发生前是货车的合法驾驶员,但在事故发生时他属车外的第三人,被外来车辆碰撞致害的情况符合交强险条例和商业三者险条款规定的第三者的条件。
停车后站车旁被撞受伤
去年7月11日,朱某驾驶货车A行驶至高速公路时,碰撞到曾某停放在路上的货车B,导致站在应急车道上的曾某被货车B撞倒地,之后货车A又失控侧翻偏往快车道,与快车道上正常行驶的由李某驾驶的C牵引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曾某以及C牵引车上的乘客于某受伤和车辆及公路设施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梅州市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一大队的事故认定,曾某、朱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李某、于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曾某、于某分别被送往医院治疗,曾某被诊断为重型颅脑损伤,于某受轻微伤。据了解,朱某是货车A车主陈某聘请的司机,曾某是货车B车主房某聘请的司机,发生交通事故时,朱某和曾某均在履行职务行为。货车A在太平洋财保东莞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以及第三者责任商业险,并买了不计免赔险。货车B在太平洋财保佛山公司和太平洋财保深圳公司分别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险,并买了不计免赔险。
被撞司机损失由谁赔付?
去年10月,曾某将雇主房某、太平洋财保佛山公司、太平洋财保深圳公司、太平洋财保东莞公司以及朱某、陈某一起告上丰顺县人民法院,要求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共计24万余元,雇主房某以及朱某、陈某分别在各自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丰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可作为本案民事赔偿的依据,发生事故时曾某和朱某在履行职务,因此,曾某和朱某的损失应由房某和陈某赔偿。
根据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条款,曾某不在车上的情况下被撞所产生的损失属于货车B投保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范围。法院最终判决:太平洋财保佛山公司赔偿曾某医疗费9743元;太平洋财保深圳公司赔偿曾某医疗费99955.85元;太平洋财保东莞公司赔偿曾某医疗费110805.06元;房某赔偿曾某医疗费11106.21元;驳回曾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太平洋财保佛山公司、太平洋财保深圳公司提起上诉。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标题:应急车道停车司机被撞 保险公司能赔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