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财政局联合下发通知,对2018年度青岛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进行调整,城乡居民个人缴费、医保待遇标准等均得到相应提高。
提高个人缴费标准
关于个人缴费标准,2018年度全市居民社会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以市政府公布的2016年度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5680元为基数,一档缴费居民以1.1%计算,每人每年缴纳390元;二档缴费居民和少年儿童以0.72%计算,每人每年缴纳260元;在校大学生仍以0.35%计算,每人每年缴纳125元。
提高财政补助标准
2018年度,各级财政对一档缴费居民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补助标准,由原每人每年56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690元;各级财政对二档缴费居民、少年儿童、在校大学生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补助标准,由原每人每年480元提高到610元。
调整医保相关待遇
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待遇。青岛市二档缴费居民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统筹支付范围内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报销比例由80%调整为85%。其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门诊大病相关规定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由75%调整为80%。(原标题:青岛2017医保待遇将再提高 最高可报销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