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促进黑龙江省小微型服务企业经济发展,分散用人单位经营中工伤事故风险,保障用人单位与职工工伤保险权益,省人社厅出台了《关于加快推动小微型服务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意见》。
《意见》规定,对参加工伤保险的小微型服务企业不得设置附加条件,简化参保流程,可以采取单险种缴费方式纳入参保范围,以创新、优化、灵活、便捷方式鼓励小微型服务企业为其存在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同时鼓励其参加意外伤害保险,作为工伤保险的补充。
《意见》灵活确定小微型服务企业参保及缴费方式。对于无法确定职工工资总额进行“实名制”参保的,可以按照营业面积的大小核定应参保人数,按照所在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和相应的费率,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也可以按照营业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参保人员可实行动态管理。
在缴费标准方面,小微型服务企业可以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不低于60%)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对于收取管理费进行服务管理的小微型服务企业,也可以按照所收取服务管理费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具体计算办法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用人单位可以按月,也可以选择按季、半年、年为期限进行趸缴。参保人员情况发生变更时,应将人员变更情况以电子邮件、传真、微信、网上申报等方式报统筹地区的社保经办机构备案。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用人单位备案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正式变更手续和变更手续后需要补缴的工伤保险费,在备案后一个月内办理。家庭服务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缴费办法按照本意见执行。
各地可根据本地小微型服务企业发展形势,制定符合实际需求的参保缴费政策。完善与开发小微型服务企业参保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确保小微型服务企业全部参加工伤保险。(原标题:黑龙江省出台推动小微型服务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