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修订的《惠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进一步确认这一政策利好。惠州市人社局透露,这一利好自去年5月开始执行,办理职工养老险的人数已经较大幅度增长。目前,该利好可以覆盖目前约60万已经参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农民及其他群众。
变:
养老金标准、生存证明办理时限
昨日,惠州市人社局农村社会保险科科长王焕对记者透露,之所以要对原有《暂行办法》进行修订,主要出自2个原因:2014年出台的《惠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到期,且2017年3月底,广东省出台《关于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
王焕表示,与原《暂行办法》相比,此次《办法》的改动并不大,只有部分调整。
记者梳理发现,主要变化点包括这些。
一为基础养老金标准。《办法》规定,从2017年1月1日起,基础养老金标准由每人每月135元提高至145元,而当初《暂行办法》出台时,基础养老金的标准为每人每月105元。
二为生存证明的办理时限,新的《办法》予以了适当延长。办法规定,对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应于每年4月1日至6月20日,由本人或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生存证明,逾期没有提供的,从7月起暂停发放养老金或基础养老金。经证实生存者,予以补发。此前,相应的提供证明时间要求为每年5月1日至6月30日。
不变:
继续鼓励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办法》与原来相比,继续鼓励多缴多得,长缴多得。参保人选择的缴费档次标准在48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的,财政缴费补助在原来基础上增加30元。参保人缴费满15年后,计发待遇时缴费年限每增加一年,每月增发3元基础养老金。
《办法》明确,惠州将建立基础养老金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基础养老金标准根据惠州市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当提高。(原标题:惠州76万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可转买职工养老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