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4日,自治区人社厅发布消息,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2017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
据介绍,2017年度我区企业工资增长调控目标为:企业货币工资增长上线(预警线)为13%;企业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为7.5%;企业货币工资增长下线为2%。企业支付的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上述工资指导线适用于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分配。
按照企业工资增长调控目标,建立正常年度工资增长机制。其中,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确定工资增长幅度时应围绕工资增长基准线,合理确定本企业工资增长率;经济效益增长较快、工资支付能力较强的企业,应在基准线和上线(预警线)区间内安排企业工资增长。对利税增长连续两年持平,并能正常支付职工工资的企业,可在基准线和下线之间安排工资增长;企业因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经济效益明显下降,在必要的民主程序后可零增长或负增长,但企业支付的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已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企业,要参照工资指导线进行平等协商,切实发挥工资指导线作用。(原标题:宁夏2017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 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