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我市公积金中心出台《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相关事宜的通知》。
根据通知要求,今后,借款人采取抵押担保方式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原则上应以所购住房作为抵押。即使所购住房为期房的,也应以所购期房作为抵押。确系特殊情况,不能实现以所购住房抵押的,需以本人拥有的其他房产或以他人房产作为抵押,同时需严格履行报审、报批程序。
“我们要求各分中心对2016年以来借款人以非所购住房作为抵押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进行专项自查,重点检查借款人购房行为的真实性、抵押物状况及抵押行为的真实性、贷款资金是否专款专用等情况。”同时,中心将根据分中心自查情况进一步开展相关核查工作,全面审查借款人的贷款风险性、申请理由合规性等情况。
借款人以非购住房作为抵押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如已审批但未放款的,也需履行报审、报批程序。(原标题:连云港规范公积金贷款抵押 防范公积金操作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