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从今年10月1日起,我市一、二、三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分别调整为1720元、1570元、1420元。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市人社局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障监察科科长李涛向记者介绍:“具体到我市,市区为一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17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6元;林州市、安阳县、汤阴县等为二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157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4.5元;内黄县为三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14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3元。”
我市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执行。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相关规定,月最低工资标准包含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不包含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的福利待遇等。
各类用人单位支付给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工资报酬不得低于公布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劳动者可向各县(市)区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我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举报电话为0372-2955110。(原标题安阳2017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7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