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近日印发《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失信行为惩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规定,今后涉及伪造证件、印章,假冒他人签名,套取、骗取他人住房公积金等违法行为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缴存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机构可以认定为失信行为:使用伪造、变造虚假证明资料骗提住房公积金或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连续逾6期(含)以上,经催收仍拒不还借款(遇不可抗力或者特殊情况,经管理机构批准延期的除外);其他违反相关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行为的。
《办法》明确,认定失信行为,应将审查结果及处理决定及时告知当事人,纳入失信行为黑名单管理,在住房公积金住处管理系统中实施业务禁入。当事人对失信行为有异议,可在30日内向管理机构提出申诉。管理机构应当对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失信行为黑名单进行整合,通报职工所在单位,并在省住房公积金局网站及相关媒体平台予以曝光,定期更新。(原标题海南省人社厅:伪造假冒套骗公积金将被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