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豫政〔2017〕29号)文件精神,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
漯河市区执行一类行政区月最低工资标准17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6元;
舞阳县、临颍县执行二类行政区月最低工资标准157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4.5元。
最低工资标准从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
各地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任何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最低工资规定。
劳动者可对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向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或者投诉,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权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向劳动者支付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并对用人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原标题;漯河调整最低工资标准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