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一手房有烦恼,二手房也有。
事情原委:
广州市民张先生和王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王女士以260万元的价格购买张先生的房屋。
合同约定以按揭方式付款,并约定如银行不批准王女士的贷款申请的,或银行批准的贷款金额少于王女士申请的金额,二者相差部分,须在房管部门出具成功受理本次交易的递件回执当天直接支付给张先生。
但问题的就出在新的限贷政策。因为按照新的限贷政策,王女士无法获得银行贷款,也没有能力一次性付款。于是张先生提起仲裁,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王女士支付违约金。
但是王女士认为,限贷政策属于情事变更,可免除违约责任。
那么问题来了:
因限贷造成的违约,需要赔吗?
广州仲裁委员会认为,虽然购房人可能需要转变为一次性付款而增加资金负担,但对于出卖人来说,并未从合同的继续履行中获得不当利益。此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并不处于严重失衡状态,尚未达到需要公权力介入的程度。因此,限贷政策不属于情事变更。
上述案例中,双方约定如银行不批准王女士的贷款申请的,应在交易过户当日以一次性付款方式支付。因此,按揭并非王女士支付房款的唯一方式,在按揭不能获得批准的情况下,王女士应选择替代性履行方式,否则,应承担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
听明白了吗?也就是说,遇上这种事,王女士只能自认倒霉了!所以,i财君要再叮嘱一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