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经查,该房屋已经被开发商抵押给了银行,赵某无奈只能撤销要求办产权证的诉求。
昨日,记者从法院了解到,一审判开发商按赵某已付购房款,按照央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上浮30%计算,给付赵某逾期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备案违约金。
2012年7月20日,沈阳女子赵某从沈阳市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购买沈阳市铁西区城建花园一处房屋,约定房款813830元,面积147.969平方米.
赵某一次性交给城建房产公司全款,城建房产公司给赵某开具了三联据,双方约定即日起三年后可以办理产权证。然而,直至2016年,赵某仍没有拿到产权证,多次催促城建房产公司,城建房产公司均不予办理。
2016年10月,赵某将城建房产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办理产权证;在办理产权过程中,非赵某应承担的费用由城建房产公司全额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评估费等);城建房产公司应支付赵某逾期办理产权违约金直至产权办理完毕,截止2016年10月31日违约金数额为80140元。
2016年12月,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城建房产公司同意办理产权证,但对违约金不认可。
经查,2013年1月18日,城建房产公司进行了公司名称变更,变更前公司名称为沈阳市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变更后公司名称为沈阳市城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涉案房屋存在房屋他项权利登记,抵押权人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抵押人为沈阳市城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件审理过程中,赵某接受法庭询问,因涉案房屋存在他项权利,赵某请求撤回要求城建房产公司办理产权证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赵某和城建房产公司于2012年7月20日签订的《商品房认购预定书》是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双方均认可,赵某已向城建房产该公司支付全部购房款813830元,城建房产公司于2012年8月21日向赵某出具准住通知单,并已实际向赵某交付了房屋,且赵某居住使用至今。
依据双方签订的认购预定书约定,“即日起叁年后方可办理产权”,而双方对逾期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违约金没有约定,因此,赵某请求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央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城建房产公司逾期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备案违约金的主张,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违约期限,应自2015年8月21日起计算至赵某提起本次诉讼之日即2016年10月31日止。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判决结果,一审判城建房产公司给付赵某逾期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备案违约金,违约金自2015年8月21日起至2016年10月30日止,按赵某已付购房款813830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上浮3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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