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主拥有的产权实际上是一种永续租赁权,而房屋租赁权是有期限的居住产权,从性质上两者并无本质区别,也不应有序位之别。
伴随着部分城市展开租售同权试点,国家级《住房租赁管理条例》的立法工作启动,国务院法制办、住建部组成联合调研组,赴多地征求意见和建议。
这个文件预期将在租金、租期、承租人居住权利保障等方面做出规定,要求各地建立住房租金发布制度,定期公布区域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进一步建立租售并举的长效机制。
市场始终是先行者。与立法启动相随的是,租赁REITs等市场层面的工作也在积极启动,深交所近日公告,长租公寓资产类REITs——新派公寓权益型房托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正式获批发行;同时,支付宝也在八大城市上线百万套租赁房源,推广“付一押零”模式等。
当前需明确的是,人们对房屋租赁市场的认知还存在思维定势。这主要源自房屋租赁权在现实中未能得到有效保护,其内涵和外延也相对模糊。人们习惯认为租赁权派生于产权之上,理所当然不能与产权享受同样权益,出租人及其代理人违反租赁合同成本较低,单方面违约事件频发,承租人权益未能得到很好保护和尊重,致使市场上房屋租赁合同普遍偏短;同时,租赁权在享受各地公共服务方面与房主不同,等等。所有这些不仅导致国内未能发展出一个完善的房屋租赁市场,而且影响了房市价格发现机制的有效发育,对整个房市产生了一定程度的扭曲。
其实,住房产权在产权阶位上并不高于租赁权,两者严格意义上同属于一种财产类的居住产权,最大不同是期限问题:房主拥有的产权实际上是一种永续租赁权,房价是未来虚拟房租的提前贴现,也即大家购买房产是一次性地购买了无期限居住权(假设70年后预期会自动无续费续约);而房屋租赁权是有期限的居住产权,从性质上两者并无本质区别,也不应有序位之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