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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的实质
鼓励农民进城落户,促进土地和人口流转
从“两权分置”变成“三权分置”,是这次修订的重点,我们先来举个例子。比方说我是某村的村民,村里的地属于村集体所有,我可以依法承包3亩地。以前呢,这3亩地我只能自己种,或者转包给别人种,或者送给亲戚熟人种。
但是我不敢远走高飞,要常回家看看,怕人不在村里,这个地就没了。修法以后,这个担忧没有了,因为这个承包权,变成了我作为这个村成员的权利,是附着在我身上的,而且长久不变。
这个修订,其实是这次修订的核心和实质。为了这个修改,新版《农村土地承包法》专门增加了一条,作为第九条:“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
而且,这个权利不仅是明文规定的,还制定了相应的保障措施。新版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这句话啥意思呢?就是村民一边可以进城落户,一边可以继续享有村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法律明文这么规定,显然是针对现实中普遍存在的进城失地的担忧,无疑为村民进城落户打开了方便之门,解除了后顾之忧。
如果农民进城了,他的承包权和经营权怎么处理呢?新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进一步规定:“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这里强调了“自愿有偿”原则。
在这个前提下,农民有三个选择,一是保留承包权和经营权,二是保留承包权,把经营权流转出去,换取部分收入;三是把承包权和经营权都流转出去,换取更多收入。
说到这里,情况就很清楚了。这样的修订之后,农民进城的顾虑就少了很多,作为村集体成员的利益不受损,同时可以进城分享城市化的好处,人口向城市的流动,会因此顺畅很多。
可以想象的一种做法,是承包权、经营权都可以变成股份,农民带着股份进城,获得分红收入。这样,土地、劳动力这两大要素的流转,就大大增加了,这两种基本要素的有效供给,也就大大增加了,对于未来的城乡发展,也会有好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