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证监会发布监管问答,明确关于首发企业中创业投资基金股东的锁定期安排及适用该政策的创业投资基金的具体认定标准。
近年来,创业投资基金的发展,拓宽了创业创新企业及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促进了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拉动了民间投资服务实体经济,是推动创业创新的重要资本力量。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引导创业投资基金树立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理念,我会对专注于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的创业投资基金在市朝退出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
在发行审核过程中,对于创业投资基金股东的股份限售期安排,将区分情况进行处理:对于发行人有实际控制人的,非实际控制人的创业投资基金股东,按照《公司法》第141条的有关规定锁定一年。发行人没有或难以认定实际控制人的,对于非发行人第一大股东,但位列合计持股51%以上股东范围,且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股东,不再要求其承诺所持股份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而是按照《公司法》第141条的有关规定锁定一年。
为引导创业投资基金投早投孝长期投资和规范运作,支持创业创新,证监会从创业投资基金投资首发企业的投资时点、投资期限、被投企业规模等方面明确了适用此项政策的创业投资基金应当满足的条件。下一步,证监会将继续研究完善创业投资基金投资年限与上市后锁定期的反向挂钩机制,引导并促进具有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理念的创业投资基金规范发展,加大服务实体经济的力度。
发行监管问答提到的“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是指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一、创业投资基金首次投资该首发企业时,该首发企业成立不满60个月。该首发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单位核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三、截至首发企业发行申请材料接收日,创业投资基金投资该企业已满36个月。四、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为“创业投资基金”。五、该创业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规范运作并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
募、投、管、退是创投业务的四大核心环节,其中,退出对创投公司业绩和股价表现影响最大。根据对国内外创投股的基本面和股价涨跌规律的梳理,发现退出环节的变化对创投行业的刺激最大。
在经济“新常态”下,国家呼吁回归实体经济。创投行业作为扶持实体经济发展最直接的资本之一,得到政策的大力支持。比如,2016年9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涉及投资主体、资金来源、政策扶持、法律法规、退出机制、对外开放以及行业自律等各方面,是创投行业的顶层设计。
在政策鼓励及行业发展推动下,越来越多创投类标的通过资产重组方式或挂牌方式登陆资本市场,如鲁信创投、九鼎投资、张江高科、华金资本、电广传媒等。